-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16号
- 【发布日期】2007-02-26
- 【生效日期】2007-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07〕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努力构建和谐湖北,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省人民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五档,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详见附表。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6?00元、5?50元、5?00元、4?50元、4?00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580元/月
6?00元/小时
(原460元、5?00元)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