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教育部
- 【发布文号】教体艺厅函〔2009〕26号
- 【发布日期】2009-06-01
- 【生效日期】2009-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爱国歌曲大家唱――教育系统“祖国万岁”歌咏活动的补充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爱国歌曲大家唱――教育系统“祖国万岁”歌咏活动的补充通知
(教体艺厅函〔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广泛开展“爱国歌曲大家唱”群众性歌咏活动的通知》(文明办〔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各地,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决定将 “祖国万岁”歌咏活动纳入“爱国歌曲大家唱”群众性歌咏活动之中,活动名称统一为“爱国歌曲大家唱――教育系统‘祖国万岁’歌咏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发动工作。
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学校和班级,使歌咏活动覆盖到全国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个班级,真正做到校校有活动,班班有歌声,人人唱好歌,师生共参与。高校要进一步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要动员、吸引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到歌咏活动中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学校领导要积极参与、带头学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党委和教育工会要组织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干部和教职工参加歌咏活动。
二、各地要在中小学和高校及教育系统各单位开展活动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丰富歌咏活动的内涵,组织开展好省、市(地)、县级集中展示活动,提高活动的整体水平。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全国集中演唱会的准备工作。我部将于8月下旬举办“爱国歌曲大家唱――教育系统‘祖国万岁’歌咏活动集中演唱会”。有关报送节目的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三、要进一步加大歌咏活动的宣传工作力度,努力营造“爱国歌曲大家唱”的声势和氛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本地区文明办和宣传部门,主动联系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通过媒体渠道把本地区高校、中小学校以及教育系统开展歌咏活动的情况充分反映出来,扩大歌咏活动的社会影响。
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上报开展歌咏活动的情况。我部专设“爱国歌曲大家唱――教育系统‘祖国万岁’歌咏活动”简报,交流各地的经验和做法,介绍各地开展歌咏活动的成果。同时还将组织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媒体赴各地进行采访拍摄,宣传报道各地活动的开展情况。
各地活动的有关材料请及时报送至我部体卫艺司,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电子邮件报送至yishuchuone@moe.edu.cn或yishuchutwo@moe.edu.cn。电话:010-66097189。
教育部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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