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 《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国家标准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
《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提高用水效率,推广普及节水型产品,由水利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的《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贯彻落实该项国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标准》,提高对节水型产品规范与推广工作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科学规范和推广使用节水型产品、器具是提高用水效率,缓解水资源短缺局面的重要措施,对促进我国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普及和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大多数用水器具(设备)存在较为严重的跑冒滴漏等浪费水现象,成为我国用水效率低下的重要因素之一。节水型产品数量很少,无法满足普及的需求;有相当部分节水型产品因技术含量低、质量稳定性差及价格偏高等原因,达不到预期的节水效果;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尚无统一的节水型产品国家技术标准,对节水型产品(器具)的研制、生产、推广使用等环节缺乏强有力的行政推动。
此次制定的《标准》,对使用面广、量大、对提高用水效率有显著影响的五大类用水器具、产品进行了规范,为节水型产品的普及推广和科学认证奠定了技术基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要从节约用水战略性举措的高度,深入学习、领会《标准》的内容,切实提高对科学规范节水型产品和开展认证工作的认识,积极贯彻落实《标准》,以促进节水,提高用水效率。
二、广泛宣传《标准》,营造生产、推广、使用节水型产品、器具的社会氛围。
《标准》涉及千家万户、多个行业,能否达到促进节水、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的目的,关键在于宣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要对各行各业学习和贯彻《标准》给予充分指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各地节约用水办公室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要组织开展宣传《标准》的活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将编制宣贯教材和宣传材料,举办专门的培训班,指导各地宣传落实《标准》。
三、贯彻落实《标准》,加大节水型产品推广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对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节水型产品和器具的生产、推广、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中要求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均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用水器具,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必须在2005年以前全部更换为节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标准》的制定,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供了技术依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标准》与节水监督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在日常节水管理中,把《标准》作为判断相关用水产品是否达到国家规定节水水平的基础性衡量标准,严格按照该项标准的要求考核节水型产品的质量。要以《标准》为准绳,在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管理环节,加大对节水型用水器具和产品推广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是对《标准》中所涉及的灌溉设备、冷却塔、洗衣机、卫生间便器系统、水嘴五大类产品和器具,一定要从严要求。农业节水示范项目和灌区节水改造项目中要推广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灌溉设备,不使用的不予批准立项或验收;对使用冷却塔、卫生间便器系统和水嘴的单位或用水项目,达不到《标准》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拒不使用的可消减用水计划,不予供水或不批准取水;要制定政策,鼓励居民家庭更换使用符合《标准》的节水型洗衣机、卫生间便器和水嘴。
鉴于《标准》关系到广大用水户和用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地在贯彻落实该项标准和推广节水型产品的同时,一定要按照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避免形成市场壁垒,使节水型产品推广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请各单位将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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