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373 号
- 【发布日期】2008-11-25
- 【生效日期】2008-1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8〕373 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地征〔2008〕29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415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9.1311公顷(其中耕地29.099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仓山区仓山镇湖边村菜地6.6881公顷、园地1.4078公顷、其他农用地2.072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5.6051公顷、其他土地0.0413公顷,盖山镇齐安村菜地2.505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639公顷、其他土地0.0832公顷,黎升村菜地18.6071公顷、旱地0.3115公顷、园地3.9995公顷、林地1.1479公顷、其他农用地1.300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4.5781公顷、其他土地0.2427公顷,建新镇长埕村菜地0.3197公顷、园地0.0369公顷,横龙村菜地0.66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669公顷、其他土地0.07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0.117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实施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州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经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39.1311公顷(其中耕地29.0994公顷)、未利用地0.4392公顷,计入福州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实施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