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7〕96号
- 【发布日期】2007-09-07
- 【生效日期】2007-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豫政办 〔2007〕9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奶业持续快速发展,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2006年全省奶牛存栏达到40.4万头,比2001年增长2.3倍;牛奶产量147.68万吨,比2001年增长3.9倍;乳品加工业发展速度加快,全省乳制品加工企业104家,加工能力达到180万吨。奶业的发展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是近一时期,我省奶业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奶农养殖成本上升,比较效益下降,养殖积极性受挫;牛奶加工业产品品种单一,同质化竞争激烈;质量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奶业质量安全存在隐患。为调动农民养殖奶牛的积极性,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快速发展,进一步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奶牛养殖实施补贴
为稳定和增加奶牛养殖数量,提高我省奶牛养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从2007年起实施对奶牛养殖户的补贴政策。按照以下方式、标准实施补贴:根据存栏奶牛数量分档补贴,凡存栏2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户)由省政府补贴,每头奶牛每年补贴500元;存栏20-199头的奶牛养殖场(户)由省辖市政府补贴,每头奶牛每年补贴500元;存栏奶牛19头以下的养殖场(户)由县(市、区)政府参照省、市补助标准和办法实施补贴。补贴资金要在10月31日前发放到奶牛养殖场(户)。通过实施奶牛养殖补贴政策,鼓励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促进我省奶牛快速聚集,稳定企业奶源基地,增加奶农收益。
二、存栏奶牛数量的核定
1.县级畜牧部门负责组织核查奶牛的实际存栏数量。省补2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户)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固定场地、标准化牛舍、机械挤奶设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核实的时限为2007年9月15日实际存栏量,因买卖等原因导致奶牛数量变化的,不能重复计算。核实采取分档分类登记公示确认的办法进行,首先由乡镇政府将养殖场(户)划分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场(户)和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户(小区)两类分别公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场在该养殖场内、养殖户在所在的村(小区)内和县(市)有线电视台公示;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户(小区)在受益农民所在村(小区)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农民姓名、2006年年底奶牛数量、本次核实奶牛数量、补贴标准和金额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2.核实奶牛数量的基本要求。县级畜牧部门组织核查奶牛存栏数量时要做到“四见”,即:见牛,由村干部和村级防疫员逐场逐户逐头核查;见人,现场核查的奶牛数量要经奶牛养殖户确认;见标,对奶牛佩带的耳标实行一牛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见榜,张榜公布农户饲养奶牛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补贴清册的制定。张榜公示后,乡镇政府按照本意见附件所列表样(见附件)制定分档分类奶牛存栏核查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凡2006年年底上报存栏在2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场(户)、上报存栏在20―199头的奶牛养殖场(户)、上报存栏在19头以下的养殖场(户),不论核实结果如何,今年均分别列入省、市、县(市、区)政府补贴范围制定清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场(户)由县级畜牧部门组织人员根据公示情况审核确认,分别由养殖场(户)负责人、乡镇政府审核人员、县(市、区)畜牧局审核人员签字确认。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户(小区)由农户、村委(小区)负责人和乡镇政府审核人签字确认。
三、补贴资金的筹措、发放和监管
1.补贴资金的筹措。各级财政部门根据2006年年底上报的存栏奶牛数量安排补贴资金。省政府补贴资金按照2006年年底上报数核定到县(市、区)下拨到省辖市,省辖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省、省辖市政府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
2.补贴资金的发放。补贴资金的发放要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养殖场(户)。根据制定的奶牛存栏核查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按以下程序办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场(户)由县(市、区)畜牧局通知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市、区)财政局领取补贴,此类养殖场(户)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形式拨付资金,领取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养殖场营业执照、单位公章等法定证件,并由领款人在发放清册上签名、盖章,以便备查。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户(小区)发放清册由县(市、区)畜牧局分乡镇审核后,将分乡镇汇总表报县(市、区)财政局,作为县(市、区)财政局向乡镇拨付资金的依据。同时,将发放清册返还乡镇政府,作为乡镇政府直补农民的依据。
县(市、区)财政局依据县(市、区)畜牧局的审核意见,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养殖户(小区)补贴资金拨入乡镇在同级农村信用社开设的“农民补贴资金”专户。同时,乡镇财政所及时将补贴发放清册抄送乡镇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由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在农户补贴专用存款折上存入补贴款,并在存款折摘要栏注明“奶牛补贴”字样。补贴农户确认存入补贴款后,要在补贴发放清册上签名、签章(手印),以便备查。发放清册分别由县乡财政部门保存。向农民(养殖场)兑付奶牛补贴资金时,要给农民发放兑付通知书,明确补贴头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联系方法等内容,使农民真正理解和支持省政府的补贴政策。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场兑付通知书由县(市、区)畜牧局发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养殖户(小区)通知书由乡镇政府发放。
核实存栏数与2006年年底上报存栏数不一致,凡核超奶牛存栏数的由县(市、区)政府先行补贴,年终再根据检查验收确认数字分级承担;凡核减奶牛存栏的,节余资金暂存县(市、区)财政局,以后年度使用。
3.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各地要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日常监管。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扶持奶业发展的措施
1.加大良种奶牛补贴力度。继续实施良种奶牛冻精和引进国外高产奶牛的财政补贴政策,增加补贴资金,扩大补贴范围。农业结构调整资金中良种奶牛冻精补贴资金要在300万元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同时继续对引进1头国外高产奶牛补贴1500元。
2.搞好奶牛保险试点。逐步建立奶牛保险制度,增强奶牛养殖场(户)抵御重大动物疫病、遭受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今年选择偃师市开展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尽快在全省推开。
3.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建设。进一步引导扶持奶牛散养户向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发展,增加畜牧业重点县扶持专项资金规模,重点对新建、扩建的300头以上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场(户)进行扶持。
4.加大对乳制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农业结构调整资金、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困难县扶持资金、黄淮四市专项发展资金等各类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的专项资金要向乳制品加工企业倾斜,通过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
5.强化奶牛疫病防治。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方案》(豫政办〔2006〕46号)的要求,把奶牛的防疫、检疫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规避奶业发展风险,确保奶业健康发展。
6.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乳制品质量的监测检验工作,防止假冒伪劣制品混进市场,坚决禁止散装牛奶上市。加强对乳品生产过程的全程监控,从种草、饲草饲料加工、奶牛饲养、牛奶加工到奶制品贮藏、运输等每个环节都要实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测,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奶。
7.落实好绿色通道、奶牛养殖场(小区)优惠电价等政策。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惠农政策,提高鲜奶运输车辆通行效率,保障鲜奶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畅通;各级电力部门要落实好奶牛养殖场(小区)享受农用电政策等。
8.建立乳制品加工企业和奶农的利益协调机制。乳制品加工企业要以工补农,妥善处理与养殖场(户)的利益关系,保证企业奶源基地。各地要组织奶农协会、乳制品加工业协会协商定价,合理确定牛奶收购价格,减少价格波动,避免价格过低损害奶牛养殖户生产积极性。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管,查处恶意杀价、侵害奶农利益的行为,防止杀价收购侵蚀国家补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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