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9〕163 号
- 【发布日期】2009-10-16
- 【生效日期】2009-10-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63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海洋渔业是我省海洋经济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是高风险行业。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努力,我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虽然取得较大进展,但受诸多因素影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生产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断加强管理与服务,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并实施逐级考核。要认真落实渔业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村(居)委会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协调配合,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依法强化渔业修造质量的监督管理,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渔业、交通、海事部门要协同做好商船与渔船碰撞事故的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组织做好渔船事故的善后处理。海洋与渔业、气象、海事和水利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机制。外事和公安边防协同做好涉外涉台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协调和督促渔业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渔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辅助力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各相关部门沟通、建立联系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合力。
(三)推进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机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可以在重要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对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将渔船安全监管职能明确由乡镇政府承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乡镇渔业船舶管理的共建工作。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以形象、直观、通俗易懂的宣传手段,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月”、“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港”等活动,强化渔区群众渔业安全生产意识。
二、加强监督管理
(五)加强渔船日常安全管理
乡镇、村(居)、渔业经营单位要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措施,积极排除渔船安全生产隐患,确保渔船安全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渔船处于适航状态。
(六)强化渔业安全执法检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定期组织力量深入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对安全隐患较多、生产作业危险较大以及船员人数较多的渔船进行重点督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并限期落实到位。要加大海上安全执法力度,提高登临渔船检查率,坚决查处违法违规渔船。
(七)严格涉外渔业安全管理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远洋渔业公司在境外生产安全和风险防范的教育和指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远洋渔业的规范、组织和监督管理,并与海事部门建立渔业船员证书核查渠道。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和监督检查,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海上渔业生产活动。远洋渔业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远洋渔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涉外渔业安全管理职责。
三、健全保障体系
(八)健全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制度
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调研,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尽快制定出台《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制度。对已制定出台的《福建省渔船进出渔港签证管理办法》、《福建省关于加强海上渔船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沿海渔村渔船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等渔业安全生产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确保落实到位。
(九)提升渔港建设水平
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渔港建设标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渔港建设。完善渔港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照明设施和抢险救灾船艇等保障渔船安全的配套设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到2012年,争取新建、改建各类渔港110个,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主体,二级、三级渔港为基础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
(十)加快实施渔船信息化管理
加快实施适合我省实际的渔船信息化管理系统,到“十一五”末,全省所有海洋捕捞渔船要全部实现IC卡信息化管理并安装使用具有定位、报警和通信功能的船用终端设备,重点渔港要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作业渔船、渔港的实时、动态管理,建设并完善卫星、短波、超短波、移动电话“四网合一”的渔业安全通信网络。渔业和公安边防等涉海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十一)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培训。从2011年起,未持《渔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的人员,不得在渔业船舶上工作,公安边防部门不得发放《渔(船)民证》。各地要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东聘请未经培训的从业人员的责任。要加快研究和制定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提高从业人员渔业生产技术水平。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应急救助体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完善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要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传递给渔区、企业和渔民。渔业生产应急指挥系统应保持与省海上搜救中心应急指挥系统对接,确保海上搜救联动机制发挥高效作用。海上专业救助部门要针对渔业生产特点,合理布置救助力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增强渔政执法船(艇)应急救援能力,在重点渔业生产海域选择合适渔船专门配备渔业救助设备和仪器,在渔业生产的同时,兼作我省渔业海上救助辅助力量,逐步加强渔业船舶辅助救助力量的值班待命能力。鼓励渔民群众互相协作,开展自救互救,最大程度降低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损失。各级政府要加强边防海警“海上110系统”建设,并纳入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救助体系。
(十三)全面开展渔业保险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使渔业政策性保险对象由海洋捕捞业向水产养殖业拓展,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的政策性渔业保险体系,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或船东参加政策性渔船保险并为渔工购买渔工责任保险,切实保障渔船船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编制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建设、安全通信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投入力度。对渔港航标养护、渔业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渔业执法、海难救助等方面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防灾减灾能力。对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用通信设备和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等,有条件的地方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投入,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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