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青政〔2009〕27号
- 【发布日期】2009-06-22
- 【生效日期】2009-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轻工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9〕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轻工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快实施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全面推进我省轻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目标和要求
到2011年,全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速达20%以上。
结合发展生态农牧业,加快特色优质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利用生物、信息、环保、新材料和新工艺等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农畜产品加工业为重点,加快发展特色食品工业;以特效药、原料药为重点,大力发展有竞争力的医药保健品产业;以昆仑玉、唐卡、旅游工艺品等为重点,加快发展民族传统手工业;巩固和发展重点特色产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农畜产品加工业规模化发展,壮大“特色种植(养殖)―精深加工―品牌销售”产业链。
加快特色生物资源发展。采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等新技术,加快沙棘、枸杞等可再生特色生物资源产业发展。力争形成10吨黄酮、100吨提取油、10000吨果汁的生产能力。
加快肉、乳制品加工业发展。支持牛羊肉加工业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加快发展骨、血、脏器精深加工及生化制品产业链,巩固和提升品牌营销水平和市场知名度;培育1―2户大型肉类联合加工企业,肉及生化制品总产量达到8万吨;支持奶类加工企业加快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和集团化发展步伐,乳制品年加工能力达到15万吨。
加快主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支持油菜籽加工业发展专用油、高等级精炼油、功能性调和油和不饱和脂肪酸、游离脂醇和高蛋白饲料等新产品,提高饼粕综合利用率,培育3―5户加工能力超过5万吨的油菜籽加工企业;支持马铃薯、菊芋、蚕豆加工业延长产业链,发展高等级新产品;薯类产能达到30万吨。
加快发展饲料加工业。大力发展常规饲料;积极发展无动物性蛋白饲料、无抗生素发酵饲料以及特种动物饲料,培育2―3家饲料加工骨干企业。
(二)加快医药保健产业品牌化发展。加快提高天然活性物质或成份的提取、纯化以及质量控制水平与能力,加强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研发,大力开发充分体现资源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特效药和保健品;鼓励支持企业强化品牌意识,通过联合做精、做强、做大,完善和壮大“种植―半成品加工―GMP生产―品牌销售”产业链,建成全国重要的绿色中藏医药种植基地、特色产品生产和研发基地。到2011年,医药保健品行业销售收入力争达到20亿元;培育5户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骨干企业。
(三)加快民族特色手工业发展。通过强化产品创新、装备更新、工艺革新、品牌销售等关键环节,提升昆仑玉、热贡艺术和民族传统手工产品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扩大家具、编织、剪纸、奇石、骨制品、艺术石、藏刀等民族手工艺品和法器、雕像、面具、念珠、转经筒等宗教用品以及旅游纪念品的产业规模和市场知名度,完善“专业设计―个体加工―企业品牌化销售”为一体的产业格局。工艺美术产业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年均保持两位数增长。
三、产业布局
西宁地区重点发展中藏药和营养保健品、民族服装服饰加工;把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集市场前沿调查、研发设计、新技术应用、高标准生产、品牌营销为一体的特色轻工业发展基地;海东地区重点发展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业;环湖地区(海南、海北)和青南地区(黄南、玉树、果洛),重点发展民族用品、旅游纪念品等生态产业。
四、主要措施
(一)加快原料基地建设,保障可持续发展。以“立足特色、建设基地、优化品质、提高效益”为重点,积极推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加快品种更新换代,加强标准化畜牧业养殖小区建设,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牧业,扩大无公害绿色产品生产规模,为加快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提供可靠的原料保障。以资产、品牌为纽带,鼓励和引导种植(养殖)业与加工业相互参股,灵活运用优惠担保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有效增加农产品收储资金总量。
(二)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积极培育多形式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方式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通过银行信贷、引进民营资本、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板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国内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大企业来青投资。
(三)推动产业集群和园区企业发展。支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检测、商务信息、管理咨询、仓储物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轻工产业园区化、集群化发展,促进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提高集约发展水平,打造轻工业集聚区,形成主业突出、差别化竞争、错位发展的特色经济。
(四)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品牌战略。整合现有检测资源,实现检测信息共享,建立三级检测体系,对食品药品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建立完善监测和可追溯体系,确保药品和食品安全;制定特色产品原产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法规,组织开展特色产品区域划定、原产地命名、品牌标注等工作,提高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强化品牌意识,培育出一批带动力较强的优势产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五)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争取专项资金,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工作,强化轻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重点培养和引进创新型研发设计人才、开拓型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满足轻工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轻工业。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政策,降低准入门槛,拓宽准入领域,创设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轻工企业。同时,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纳税额度大、带动能力强的民营轻工企业给予重点扶持,促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形成一批民营大企业、大集团。
(七)转变招商引资理念,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围绕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提出一批产业项目,以新技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项目推介,加大对口招商力度,实现招商引资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的转变。
五、主要政策
(一)加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产业发展实际,以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循环利用为重点,制定和实施轻工产业发展规划。
(二)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国家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将轻工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规划和产业布局;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在项目贴息、补助、投资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更大的资金支持;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国家政策的落实工作。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积极引导企业充分用足、用好、用活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集中专项资金支持轻工业发展,加大对重点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重点项目建设、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支持力度;通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鼓励和引导中小轻工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四)加快调整结构。促进轻工业加快结构调整,提高重点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进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和劳动技术复合型转变,促进零散生产向延伸主导产品为中心的产业链、产品群转变,着重把企业做优、做强、做精、做专;鼓励支持企业以资源、资产、品牌、产业链等方式提升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每年支持30个轻工业科技成果转化和结构调整项目。
六、组织实施
省经委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联席议事会议制度,负责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分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协调配合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服务理念,强化监督,积极为本意见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送省经委等有关部门。
附件: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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