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94号
- 【发布日期】2006-04-27
- 【生效日期】2006-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
(闽政办[2006]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领导,确保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顺利实施,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福建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鄢一忠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林培新 省民政厅副厅长
成 员:张洪德 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总队长
王永礼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家祥 省建设厅副厅长
王兆飞 省交通厅副厅长
曹海伦 省物价局副局长
朱昌彬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修德 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林孝文 省测绘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副厅长林培新兼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处长方少雄、勘界地名档案管理中心主任韩康平担任。
附件:1.福建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福建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福建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省公安厅:
1.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为设置安装街(路)牌提供便利,对破坏地名标志物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督促现由公安部门负责楼门牌编号编制管理的市、县、区,严格按照政府公布(命名)的标准地名和国家标准制作安装楼门牌,确保工作质量;向民政部门提供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相关的楼门牌设置档案资料和有关信息。
3.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地名服务工程相关地名、门楼牌号设置档案资料和有关信息,及时进行居民的户籍表、簿、册和档案登记信息的维护。
省民政厅:
1.贯彻实施全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及技术规范,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2.研究制定实施我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五年规划,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并抓好试点工作。
3.开展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工作。完善地名管理法规,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规范管理,对含有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的地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的地名以及俗字俗音等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净化地名环境,推进地名的标准化,为社会提供规范地名信息。
4.开展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工作。在完成城市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做到全省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负责地名标志(街、路、巷牌和楼门牌)制作、安装的质量监督、检查与验收。
5.开展地名规划专项事务工作。根据我省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着眼城市发展和现实需要,依据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和有关规范,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重点是各级建制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及有条件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地名规划的具体对象主要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
6.开展“数字地名”专项事务工作。做好地名信息的普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开展对无居民海岛的普查、命名更名和设标工作。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地名数据库,及时更新地名信息。开展以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为主要内容的地名信息服务。
省财政厅:
支持和核拨用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地名数据库和地名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经费。
省建设厅:
1.协调城乡规划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建制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地名规划。
2.协调市政部门为合理设置街(路)牌提供便利,尽快办理各类施工手续,协助城区的地名标志物管理。
3.协调城乡规划部门提供有关城市规划图纸,确保地名规划和楼、门牌号的编制需要。
省交通厅:
1.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桥梁等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工作。
2.协助民政部门搞好站、港、场、桥梁、道路地名标志设置。
3.向民政部门提供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相关的路网信息资料(涉及交通战备的路网信息除外)。
省物价局:
负责门楼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审批。
省工商局:
1.按照民政部、交通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全国城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民发〔2000〕67号)规定的任务,为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开展广告招标给予办理手续。
2.无偿提供与“数字地名”相关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
省海洋与渔业局:
1.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的调查摸底工作,组织编制《福建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提供相关资料。
2.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无居民海岛的命名、更名工作。
3.会同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无居民海岛的名称标志。
4.公布无居民海岛保护名录。
省测绘局:
支持民政部门做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地理信息工程及建设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及省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共享地名数据库中相关信息。
附件2
福建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名单
吴福顺 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副总队长
余增长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调研员
陈仲光 省建设厅规划处副处长
陈振钢 省交通厅建设处科员
张良金 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处长
陈际新 省工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处调研员
叶剑平 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处处长
赵季昌 省测绘局测绘成果与地名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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