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经贸能源〔2008〕581号
- 【发布日期】2008-09-04
- 【生效日期】2008-09-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聘请王晓方等53人为省煤炭生产许可资格审查专家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聘请王晓方等53人为省煤炭生产许可资格审查专家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581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专家在煤炭行业管理方面的智力支持作用,建立健全煤炭生产许可证专家资格审查制度,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办〔2004〕15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情,经各产煤市、县两级的煤炭行业管理机构和有关煤炭企业、单位的推荐,决定聘任赖家华等7人为我省煤炭生产技术顾问,王晓方等46人(名单附后)为煤炭生产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并进入福建省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的职责与权利
(一)专家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技术审查活动,对审查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负责;
3、了解掌握本地区、本单位煤矿依法生产情况,聘任期内每年向省经贸委提交一篇以上的调查报告或工作建议;
4、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执行任务时的自身安全;
5、保守国家机密和执行任务时所涉及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
(二)专家在执行审查任务时,具有以下权利:
1、受省经贸委委托进入有关现场调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2、不受他人干预,自主作出技术审查结论;
3、向省经贸委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和提出依法查处建议;
4、参与省经贸委组织的培训,获得有关资料。
二、专家管理
(一)专家执行派遣任务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经贸委根据审查监管任务,按照专业配置、地理位置等因素,从全省专家库中抽选人员组成专家组;
2、省经贸委通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和审查监管任务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专家应按时抵达执行任务地点;
3、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省经贸委指定的审查监管任务;
4、专家完成任务后,要及时向省经贸委提交专家工作报告或审查结论、鉴定意见。
(二)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和派遣专家执行任务由省经贸委能源处具体负责。
(三)专家执行任务期间,请专家所在单位给予支持,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予配合。
专家执行任务、参加专家会议所需差旅费和审查劳务费(咨询费)由省经贸委或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煤炭行政执法经费或专项经费中支付。
(四)专家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同意,经省经贸委批准后可以续聘。
(五)专家在聘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经贸委解除聘用关系:
1、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
2、违反职业道德,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审查结论的;
3、执行工作任务期间接受被审查单位财、物等礼品的;
4、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以上行为造成他人或单位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 福建省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
福建省煤炭生产资格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
一、煤炭生产技术顾问(7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雄、李长城、张忠新、陈长渊、周亦斌、唐春林、赖家华
二、煤炭生产技术专家(46人)
(一)采矿组(16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丁龙生、王宝通、王晓方、王怀远、陈仁怀、陈阳光、陈国章、陈哲理、吴维加、林道兴、杨建明、姚庆汉、袁必荣、梁玉明、廖永通、魏庆平
(二)地质组(7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刘贤龙、张乐宏、陈尚生、黄农、邹文康、廖英健、廖存金
(三)机电组(8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李永民、吴淑灿、陈三福、林丰应、林方锦、罗金标、郑洪品、杨孝礼
(四)通风组(5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叶飞云、陈文礼、邱宗森、范子扬、林金添
(五)测量组(5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丘显茂、姚瑞盘、黄茂华、程和金、辜曙光
(六)基建组(5人、按姓氏笔划排序)
张锦山、严友林、郑庆德、钟民、曾昭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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