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5〕22号
- 【发布日期】2005-02-26
- 【生效日期】2005-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
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
(冀政〔2005〕22号 2005年2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和《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月20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230号)的要求,到2005年底,在我省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6市要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它汽油。为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
一、推广的必要性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的一项战略性举措,有利于缓解石油资源短缺、改善大气环境和促进农业生产与消费的良性循环,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自2002年6月30日起,我国在河南省郑州、洛阳、南阳和黑龙江省哈尔滨、肇东等5个城市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试点表明,合理使用乙醇汽油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汽车尾气中污染物(主要是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的排放和对大气的污染。初步结论是车用乙醇汽油在我国适用,得到了封闭区消费者的认可,采用车用乙醇汽油环保效应利大于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整个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车用乙醇汽油的使用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管理上都是可行的,进一步扩大车用乙醇汽油试点的条件已经具备。
二、推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成员构成
加强推广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机构。省成立以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为组长,省发展改革委主管副主任为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军区后勤部、石家庄铁路分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等有关部门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我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协调解决推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推广试点市要成立以主管负责同志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协调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推广工作。
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也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协调工作小组,会同地方政府做好推广工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大力宣传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重要意义、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做好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指导工作。
三、我省变性燃料乙醇来源
据测算,我省推广试点地区每年共需变性燃料乙醇约12万吨。按照国家《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要求,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参股的河南天冠集团和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供应。
四、推广范围和时间
到2005年底,在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沧州、衡水等6市所辖区域内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替代其它汽油(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除外)。柴油不在范围之内,仍按原渠道供应和销售。
五、推广途径
按照合理配置资源和避免重复浪费的原则,我省主要利用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现有储运设施能力和较为完善配套的销售网络进行车用乙醇汽油封闭式生产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和加油站依托现有油库、加油站进行改造,不铺新摊子,严禁重复建设。
组分油、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由国家定点和省政府指定的企业组织生产供应。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的组分油和变性燃料乙醇可以按市场价格通过互供的形式实现市场调节。
六、推广期间的价格政策
(一)变性燃料乙醇结算价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期公布的90号汽油出厂价(供军队和国家储备),乘以车用乙醇汽油调配销售成本的价格折合系数0.9111,为变性燃料乙醇生产企业与石油、石化企业的结算价格。
(二)车用乙醇汽油的零售价格,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同标号普通汽油零售中准价格执行,并随普通汽油价格变化相应调整,也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浮动。
七、技术规范与标准
(一)变性燃料乙醇的生产执行《变性燃料乙醇》国家标准(GB18350-2001)。
(二)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的生产执行中石化企业标准(Q/SHR010-2001)。
(三)车用乙醇汽油的生产执行《车用乙醇汽油》国家标准(GB18351-2004)。
(四)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的建设、改造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五)加油站的建设、改造执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和河北省地方标准《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
(六)车辆清洗执行省交通厅制定的《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车辆清洗规范》。
八、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2005年2月至2005年8月)。制定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宣传方案,编印宣传资料,组织宣传活动;起草《河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起草河北省地方标准《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新建与改建车用乙醇汽油加油站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发布;研究制定车用乙醇汽油配送中心改造建设方案,并做好有关技术准备和技术培训工作;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管理、监督方案和措施,做好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宣传贯彻工作,选定车辆清洗企业;做好定点供应我省组分油炼厂油源试用工作;推广试点市研究制定本地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做好辖区内封闭运行的准备工作。
(二)试点阶段(2005年9月至2005年10月)。根据我省的实际,选择邯郸市为我省的首先试点地区。邯郸市会同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在2005年3月底前提出邯郸市推广工作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8月底前完成配送中心建设;2005年9月10日前辖区内除军队以外的其他所有加油站(含单位内部加油站)完成改造;2005年9月20日前辖区内所有的加油站全部改为销售车用乙醇汽油。2005年9月底实现全地区封闭运行。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在2005年10月25日前完成对试点工作的评估,指导和带动其他推广试点市的工作。
(三)全面推广阶段(2005年11月)。在邯郸市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石家庄、保定、邢台、沧州、衡水等5个市全面开展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并实现封闭运行。具体进度是:2005年11月1日起,5个市所有汽油批发企业、储油设施开始消化库存普通汽油,进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准备工作;2005年11月15日前,5个市配送中心完成建设并通过验收,2005年11月20日启运行;2005年11月11日起,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开始对5个市辖区内本系统的加油站进行改造;2005年11月15日起,5个市辖区内除军队以外的其他所有加油站(含单位内部加油站)开始消化库存普通汽油,进行设施改造;2005年11月20日起,5个市配送中心开始供应车用乙醇汽油;2005年11月30日前,5个市基本实现封闭运行。
(四)总结验收及监督检查阶段(2005年12月)。在推广试点市完成推广工作和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省协调工作小组组织验收。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始进行正常的市场监督检查,巩固推广成果。
九、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邯郸市在2005年3月底前,其他设区市在2005年4月底前,制定出本地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和工作实施细则,经设区市政府审定,报省协调工作小组备案后实施。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制定相应的新闻宣传、产品质量检测、汽车尾气监测、车辆清洗、安全监督、市场监管和价格调控等专项方案或指导性意见。(三)推广工作启动前,推广试点市协调工作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对推广的所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推广要求的,由推广试点市协调工作小组报省协调工作小组批准后启动推广工作,同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十、其他相关工作
(一)情况反映、总结。推广试点市每月向省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推广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推广工作总结,每年底上报当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意见。(二)突发问题的协调与处置。各级协调工作小组要制定突发性问题工作预案,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突发性问题,首先由推广试点市协调工作小组研究解决;属于全省的普遍问题,报省协调工作小组研究解决。(三)推广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推广工作经费。各级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本级推广经费预算,报同级政府审核批准,由本级财政拨付。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