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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7号
  • 【发布日期】2005-02-18
  • 【生效日期】2005-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27号




2005年1月24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墨西哥农牧业农村发展渔业和食品部正式签署了《中国苹果输墨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输墨苹果应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和北京等9个省、区(市)。

二、输墨苹果应符合墨西哥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不带有墨方关注的9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输墨苹果应在生长期间采取果实套袋措施。

四、输墨苹果果园、包装厂应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由中墨双方共同指定。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综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墨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五、加工后的输墨苹果应在0±05℃下专库存放40天。如果出口第一年没有发现食心虫害虫,该冷藏措施将取消。

六、输墨苹果包装箱应用英文标出产地(省、区、市)、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及输往墨西哥等信息。

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按2%抽样比例对输墨苹果实施出口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2年后,如果未发现检疫问题,则抽样比例降低到1%。

八、输墨苹果进境口岸为:Manzanillo,Veracruz, Tuxpan和Lazaro Cardenas.

九、在项目开始前,墨方将派检疫官员来华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批准本项目的实施。墨方考察相关费用由中方产业界承担。

其他要求按《中国苹果输墨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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