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24号
- 【发布日期】2008-09-11
- 【生效日期】2008-09-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地震灾区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地震灾区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24号)
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落实我省地震灾区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确保受灾农民住房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对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资金问题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同志对此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对陇南、甘南等地统筹考虑,给予支持,尽可能利用银行贷款把群众住房建成永久性住房。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实行财政贴息,这是我省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的又一重要决策。我省地震灾区受灾面积广,当前地震灾区建材价格上涨,建房成本大幅上升。受灾农民自救能力弱,信贷资金需求量增大,贷款建房的愿望十分强烈。农行省分行和省农村信用联社分别制定了农户住房重建专项贷款管理办法,但截至目前,全省仅发放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3亿多元,供给与需求之间缺口巨大,严重制约了农民住房重建工作的全面推进。银行贷款能否及时到位直接关系到受灾农民能否顺利完成住房重建和安全过冬。各有关市州一定要把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作为当前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落实。各金融机构要把支持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作为银行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积极行动,全力以赴,加快推进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为我省的恢复重建贡献力量。
二、加快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发放进度。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政府补助、农民自筹、贷款支持的顺序筹措农民住房重建资金,尽快将政府补助资金拨付到基层和农户,并尽快启动信贷工作。要尽快与金融机构建立工作协商机制,主动衔接农户住房重建规划所需贷款,为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农户家庭状况和生产经营信息,全力协助金融机构落实贷款条件和手续。要尊重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的自主权,共同营造有利于增加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发放的外部环境。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政府重建规划,按照分期分批、先易后难的原则,一村(户)一策,保证重点,层层制定农户重建住房贷款投放计划和考核任务,选择切合农户实际、行之有效的担保方式,尽可能简化程序,做到贷款早投放、快投放。各商业银行要尽快制定资金计划和投放时间表。农村信用社要层层制定投放计划,列出时间进度表,保证投放金额在9月底前不低于5亿元,10月15日前不低于15亿元,10月底前灾民住房重建贷款户数达到10万以上,投放金额不低于20亿元。各金融机构每周须向省政府书面报告贷款投放情况。
三、多渠道筹集农民住房重建贷款资金。各级政府要把筹集信贷资金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创新担保运作方式,增强金融机构信心,放大贷款规模。人民银行应专项增加灾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支农再贷款额度,并根据需求提高支农再贷款限额下拨效率,支持农民住房重建,同时在开立账户、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倾斜。银监部门应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因发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在拆入资金、存贷比例、流动性指标、贷款质量监测考核等方面区别对待。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机构网点遍布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创新服务手段,挖掘筹资潜力,在重建期内集中资金和精力,主要保证农户住房重建资金需求。各级农业银行要把支持灾区农民住房重建作为推进和扩大“面向三农”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争取和调剂规模,集中灾区存款和系统内资金,集中连片开展农户住房重建信贷业务。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各金融机构都应积极向总行争取贷款额度,尽快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在灾区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可采取委托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进行贷款,或以优惠条件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参与支持农民住房重建。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受灾农民合法权益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灾区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住房重建贷款的前期审核和发放,对农户贷款申请张榜公示,群众评议,严格控制信贷需求,并制定有效措施,组织清收到期贷款,保障信贷资金安全。要把开展诚信教育作为实施重建规划、落实贷款的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发动基层组织和村级干部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评级授信,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面向受灾农民宣传信贷政策,引导农户树立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信心和诚信意识,积极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将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发放和归还情况与乡镇干部业绩考核挂钩,制定乡镇政府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并督促化解贷款风险,确保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持续开展。各金融机构可结合实际,制订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问责和免责具体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及考核奖惩办法,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制定和落实对承担农民住房贷款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灾区金融机构面临自身重建和支持政府、社会、企业和农户开展重建的双重任务。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为支持农民住房重建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向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投入多、贡献大的金融机构,在税收和财政资金开户、存款和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承担农民住房重建贷款的金融机构,其重建选址可优先选择,征用土地价格可适当优惠,基建立项和开工手续快
速受理,快速办结。同时,各级政府要将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投放情况作为开展金融奖励评审的重要指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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