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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钴源辐照中心辐照装置恢复运行的函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552号
  • 【发布日期】2008-08-06
  • 【生效日期】2008-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钴源辐照中心辐照装置恢复运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同意辽宁钴源辐照中心辐照装置恢复运行的函

(环办函〔2008〕552号)




辽宁省农业科学院:

你院《关于对辽宁钴源辐照中心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的请示》(辽农院发〔2008〕46号)收悉。我部于2008年7月对辽宁钴源辐照中心辐照装置整改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你院已按照我部《关于辽宁钴源辐照中心钴-60辐照装置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环办函〔2008〕291号)的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经研究,我部同意辽宁钴源辐照中心辐照装置恢复运行。

在辐照装置运行中,辽宁钴源辐照中心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程序。

(二)加强对你院辐照装置安全联锁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联锁可靠、有效。工作人员进入辐照室必须佩带报警式个人剂量计。

(三)加强贮源井水水质监测,井水PH值、氯离子、电导率监测频度不小于每半年1次。

(四)放射源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设计使用寿期。

(五)尽快向我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我部委托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协同国家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辽宁钴源辐照中心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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