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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2009〕29号
  • 【发布日期】2009-06-25
  • 【生效日期】2009-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青海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9〕2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确保我省化工产业稳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目标和要求

到2011年,全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速不低于17%,形成以石油天然气及化工、煤化工和盐湖化工各行业纵向延伸和行业之间横向联合的产业发展格局。

以资源的有序开发为基础,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为主线,以循环发展为重点,坚持加快发展与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化工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引进大集团、大企业,构建产业集群,实现大型化、高起点、规模化、园区一体化的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化工产业基地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石油天然气。稳定原油产量,扩大天然气生产能力,使油气产量达到1000万吨石油当量的规模,其中:天然气达到100亿立方米,达到千万吨级大型油气田。

(二)石油天然气化工。原油加工量达到150万吨,产品质量全部达到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甲醇产量达到200万吨;合成氨产量达到60万吨,形成甲醇及化肥产业基地;适度发展醇醚燃料、醋酸、水合肼等下游产品。

(三)煤化工。以焦煤的综合利用为重点,建设焦化产业园区(煤焦油、焦炉气得到充分利用),形成600―800万吨焦炭的生产能力;以化工焦、电石用石灰石资源为原料,大力发展氯碱工业、醋酸乙烯、丁二醇等化工产业;以煤的清洁利用、天然气的高效利用为龙头,发展以合成气高效率转化为核心的多联产能源化工系统循环产业链,适时启动80万吨MTO(甲醇制烯烃),发展乙烯、丙烯等产业,为平衡金属镁等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副产的氯气奠定产业基础。

(四)盐湖化工。推进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应用节水、余热回收等清洁型、节能型工艺,提高集约化程度,形成以盐湖资源综合开发为核心的盐化工业产业集群。以氯化工的发展规模和水的供应能力来确定盐湖资源精深加工的规模,重点发展钾、钠、镁、锂、锶、硼为主线的产业链。

1、钾系列。钾肥(氯化钾)生产规模达到400万吨,对现有生产装置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积极发展工业氯化钾等钾盐系列产品,促进钾资源开发的高值化。大力发展高纯工业氯化钾、医药级氯化钾、硫酸钾、碳酸钾、氢氧化钾、硝酸钾、农用硫酸钾、硫酸钾镁肥等下游产品。

2、钠系列。纯碱总量达到500万吨,形成30万吨硫化碱的生产能力,积极发展硅酸钠、烧碱及其关联产品聚氯乙烯(PVC)、氯酸钠及其下游氯酸钾、亚氯酸钠和氯化钙综合利用等。

3、镁系列。引进国际先进的水氯镁石脱水技术及电解炼镁装置,建设10万吨金属镁生产线,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形成10万吨氢氧化镁的生产能力。

4、锂系列。形成4万吨碳酸锂生产能力,对富锂盐湖采用联合流程生产钾盐、碳酸锂、硼酸等,积极发展氯化锂、锰酸锂、钴酸锂、六氟磷酸锂、金属锂等下游产品。

5、锶盐系列。形成10万吨碳酸锶生产能力,积极发展氯化锶、钛酸锶、磁氧体、金属锶等。

6、硼系列。形成10万吨硼酸、10万吨硼砂生产能力,积极发展有机硼、氮化硼和碳化硼等产品。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盐湖化工与能源化工协调发展。以氯的平衡、硫酸的平衡为重点,积极推进盐湖化工与石油天然气化工、煤化工的有机结合、综合开发、均衡发展,发展下游加工产业,形成盐湖化工为主体、石油天然气化工及煤化工为支撑的化工产业集群,推动化工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精细化方向发展。一是以天然气和钾钠资源为依托,以天然气部分氧化为核心,完善钾碱(烧碱)、PVC、合成氨产业链,形成10万吨烧碱、12万吨钾碱、22万吨PVC、60万吨合成氨的生产能力;二是以电石和氯化钠资源为依托,发展烧碱、PVC、醋酸乙烯、丁二醇及电石渣制水泥产业链,形成80万吨烧碱、100万吨PVC及100万吨电石渣水泥的生产能力;三是以甲醇制烯烃及镁、钠资源为依托,发展甲醇烯烃、金属镁、金属钠、PVC产业链,形成10万吨金属镁、40万吨PVC的生产能力;四是以天然气、钾肥、金属冶炼烟气酸为依托,完善有色金属、铁精粉、磷复肥、磷石膏生产建材产业链,形成200万吨复合肥的生产能力;五是鼓励利用电石渣、铬渣和磷石膏等工业废弃物生产水泥,统筹化学工业与建材工业的发展。

三、产业布局

形成以东(西宁、海东)西(海西)部为主体,其他地区为补充的产业布局。盐湖资源开发布局在西部地区,其下游精深加工布局在东部和西部地区;能源化工布局在西部和东部地区,着重做好与盐湖化工产业的衔接;氯碱工业及电石化工布局在东部、西部地区,着重做好与建材工业的衔接。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作用。有关部门和地区要以盐湖资源开发、氯的平衡以及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制定我省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经论证审批后,按照规划布局产业,实施项目,构建产业集群,形成产业基地。

(二)加强工业园区建设。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主,以其他地区工业园区为辅,按照园区定位,引导关联企业向专业园区集聚,促进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提高集约发展水平,努力使园区成为特色明显、技术水平高、竞争力强的产业聚集区;进一步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宏观调控,完善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禁低水平重复建设;要依据资源供给、市场、环境承载能力等约束条件,将物耗、水耗、能耗、投资强度和排污指标作为项目准入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的论证、审批,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加强重点化工产业项目规划、实施、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核准、备案项目。

(四)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稳定原料供给。加大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勘探开发力度,稳定能源化工产业发展的原料供给,开展油钾兼探,推动含钾卤水钾矿资源勘察;加强低品位天青石、磷矿资源采选技术的研发与引进,加强钾固体矿固液转化技术的研究和储备,增强资源保障能力;积极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开展省外、境外钾矿、磷矿、煤矿资源的开发与合作。

(五)扶持优势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坚持资源配置向重点企业、重大产业集群项目倾斜,提高产业配套能力,促进优势企业、优势产业的发展,以资本、资源、产业链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建立具有引领作用和龙头地位的大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联合,支持和推进重点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用于科研开发,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六)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程度,支持电石制备PVC等下游产品及乙烯、丙烯等产业平衡金属镁等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副产的氯气等循环利用项目。

(七)建立产业信息交流和披露制度,加强行业管理。做好投资、生产经营、产量、价格、成本、效益、进出口变化等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建立部门联合信息发布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化工产业政策、项目核准、生产销售库存、产能利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重组、污染排放、贷款、产业损害预警等信息;加强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跟踪、评价、指导,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推广国内外节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八)转变招商引资理念,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围绕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提出一批产业项目,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针对性,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项目推介,加大对口招商力度,实现招商引资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的转变。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加大对企业现有人才培养使用,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努力引进高层次人才,探索建立产业发展人才专项基金,重点引进和培养决策型、管理型和技术型三个层次的人才;加大与大中专院校的合作,积极培训产业发展各类人才,推行人才优惠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高科学决策和生产、经营水平,增强参与竞争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改进企业生产组织方式,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五、主要政策

(一)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措施。衔接落实国家石化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积极争取将我省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规划和重大产业布局;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在项目贴息、补助、投资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更大的资金支持;全省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商,切实做好国家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修订和完善产业政策。抓紧制(修)订化工产业质量标准、行业准入和支持新技术发展等产业政策,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技术装备、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资源综合利用等为重点提高准入条件,保证化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努力增加财政对技术进步及技术改造的投入,重点用于项目前期、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贴息和节能减排等方面,同时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积极做好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国家税制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实施工作,切实使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同时,结合国家制定的支持产业发展税收政策和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关财税配套政策,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四)加强金融服务与支持。金融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银企间的沟通,做好对重点产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大对重点技术改造、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信贷支持,保证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要创新融资方式,不断加强银政、银企合作,鼓励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优势企业上市融资,并引导现有上市公司进一步扩张融资规模。

六、组织实施

省经委对本意见的实施负总责,建立联席议事会议制度,负责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分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协调配合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服务理念,强化监督,积极为意见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区要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送省经委等有关部门。

附件: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及进度安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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