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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6]9号
  • 【发布日期】2006-03-29
  • 【生效日期】2006-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京政发[200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市政府决定,对为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和组织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通过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市政府批准,授予“报业数字资产管理系统”等39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一等奖,授予“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自动化系统”等131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二等奖,授予“北京市现代化农村高效用水技术研究与示范”等107项成果北京市科学技术三等奖。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向全体获奖者学习,充分发挥首都科技资源优势,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努力攀登,为把北京建设成创新型城市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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