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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6]1号
  • 【发布日期】2006-01-08
  • 【生效日期】2006-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问题的通知

(甘政发[2006]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现就我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
二、一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三、禁止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或成年人。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处10元罚款。


二○○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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