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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长庆气田-乌海-临河输气管道工程、乌海市城区天然气输配工程穿越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函〔2007〕24号
  • 【发布日期】2007-01-16
  • 【生效日期】2007-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长庆气田-乌海-临河输气管道工程、乌海市城区天然气输配工程穿越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长庆气田-乌海-临河输气管道工程、乌海市城区天然气输配工程穿越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7〕24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

你局《关于长庆气田―乌海―临河输气管道工程、乌海市城区天然气输配工程穿越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请示》(内环字〔2006〕282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批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以确定能否进行该项目建设。

二、如果你局同意该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有关生态保护措施,以减少对重要保护对象的不利影响。要合理安排施工期,尽量避开植物生长季。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进行保护。施工通道应利用保护区内已有的道路,要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运行范围。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促进植被恢复。

特此函复。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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