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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54号
  • 【发布日期】2008-10-18
  • 【生效日期】2008-10-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

(哈政综〔2008〕54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今年以来,由于受煤炭价格上涨因素影响,供热企业成本大幅增加。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城市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城市供热正常有序进行,使居民都能住上暖屋子,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现将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供热价格联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市政府财政对居民住宅供热按照煤炭成本增长因素15%补贴给供热企业,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34元。

二、由供热企业承担煤炭成本增长因素20%,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承担1.78元。

三、在市政府财政补贴和供热企业承担部分上涨因素的基础上,凡在我市城区(不含呼兰区和阿城区)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用户,其煤热联动价格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居民住宅上浮5.8元,即由现行的34.55元调至40.35元;非居民住宅上浮7.14元,即由现行的37.35元调至44.49元。

四、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七种人”,因煤热价格联动而增加的部分支出,仍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8〕12号)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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