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豫政〔2009〕55号
- 【发布日期】2009-07-23
- 【生效日期】2009-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
(豫政〔2009〕5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9年以来,全省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省带来的负面影响,认真落实“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违规占地的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前一时期,一些新闻媒体相继曝光了我省多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给我省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努力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用地的严重危害性
严格、规范的土地管理秩序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前提,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但是,由于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淡薄,未批先占、未供先用、以租代征、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损害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影响基层社会稳定。同时,也破坏了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给招商引资带来负面影响。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两保一高”(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把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走符合我省实际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要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用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危害性,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处理“扩内需、保增长”与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及时纠正和预防实施扩大内需政策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坚持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土地
(一)依法依规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各地要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和要求,优先满足民生、重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环保生态等方面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使用状况进行认真评估和测算,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工作。要进一步精简报批手序,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并切实做好征地、供地及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开工。
(二)努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圈而不用。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要进一步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通过盘活和利用闲置土地、批而未供等低效利用土地安排新增建设项目,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
(三)扎实做好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第二次土地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抓紧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审查报批工作,并做好城乡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等相关重大规划的衔接。要在完成土地调查成果检查的基础上,加快数据核查、整理、转换和成果汇总、确认、上报等工作,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任务。要充分利用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拓宽土地利用空间。
三、坚决遏制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严格禁止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禁以建设产业集聚区的名义非法圈占土地。各地产业集聚区规划要严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为基础,并纳入其中,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和使用土地。对超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产业集聚区非法用地,要依法严肃处理。
严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设施农业等名义违法圈占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展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群众自愿原则,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补偿安置措施。对经依法批准的设施农业项目的管理生活用房、病疫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农副产品仓库和加工厂、塘底固化的水产养殖场、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及其他永久性建(构)筑物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对借新农村建设和设施农业名义占用农用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展观光旅游、娱乐、餐饮等商业性服务活动或通过以租代征等形式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各类建设项目要尽量避让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依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性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进行充分论证,在预审时应说明不能避让的理由,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应提交耕地补划及其质量、数量的有关情况。
严禁建设项目用地违反国家政策未批先占、边报边占。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先行用地手续情况外,凡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已经批准用地,但因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而压卷未取的,限期上缴费用。
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害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实施征地,落实征地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两公告”指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知情权,确保补偿款项按时足额交付到被征地农户手中,确保各项安置措施、社会保障措施等落实到位。征地补偿安置没有落实到位的,不得动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争议案件裁决和侵害农民权益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继续强力推进违法违规用地集中清查专项行动。各地要结合全国第九次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等工作,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对行政区域内未批先占、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集中排查,对违反规划计划、未批先用、征地补偿安置或补充耕地不到位以及批地供地违规操作的,要及时制止、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地清查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进一步完善严格土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等部门要积极与检察院、法院等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加大动态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四、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土地管理责任。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依法依规用地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土地管理的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健全和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工作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在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以及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出现违法违规用地严重问题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
五、积极营造保护耕地和依法合理用地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对媒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利益。要认真做好与媒体的沟通工作,大力宣传我省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用地观念,共同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附件:部分典型违法违规用地案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部分典型违法违规用地案件
一、灵宝市五帝产业集聚区违法用地案件
案件情况:经查,2007年12月29日灵宝市五帝产业集聚区第一批征收土地327.2亩,省政府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灵宝市2007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7〕446号)批准,但灵宝市政府尚未供地;第二批征收土地517亩、第三批征收土地241.8亩,已上报省政府待批。灵宝市五帝产业集聚区在征地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下,对第一批327.2亩土地进行圈占并建设围墙200米;对灵宝市申报的第二、第三批土地,在未获得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发布清理公告并对约450亩土地进行了地上附着物清理,损害了群众利益。2009年4月27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对该案件进行了曝光。
处理结果:责成灵宝市委、市政府向三门峡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灵宝市委书记吕均平、市长乔长青向三门峡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给予灵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高永瑞行政警告处分;免去黄松涛的大王镇党委书记、委员,五帝产业集聚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李建强的灵宝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职务;给予灵宝市土地管理局阳店土地管理中心所所长(副科级)翟海江行政记过处分。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4月30日将此案在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通报,决定除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外,对灵宝市用地实施暂时限批。截至4月20日,非法建设围墙已被拆除,土地已复耕。
二、洛阳信诚粮油市场违法用地案件
案件情况:经查,洛阳信诚粮油市场位于洛龙区安乐镇西岗村,由洛阳市信诚粮油副食商贸公司投资建设。2002年8月信诚粮油副食商贸公司与西岗村村委签订土地合同书,租用该村一般耕地42亩拟建设粮油仓库。2007年10月该企业开始圈地进行建设,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向该企业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占地行为,拆除围墙。2008年3月该企业再次进地建设,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制止,并强行拆除了部分在建仓库墙体。2008年5月5日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向信诚粮油副食商贸公司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洛龙国土监〔2008〕9号),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企业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56万元)。后洛阳市优化办、减负办和洛龙区优化办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不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因土地未复耕到位,当地群众不满意。该案件被《人民日报》报道。
处理结果:给予洛阳市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副局长、市减负办主任回建国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洛龙区副区长孙中信行政警告处分;责令洛龙区优化办主任郭金豹停职检查;给予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法制科科长霍建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副队长蒋旭峰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洛龙区安乐镇土地城建所所长张占国行政撤职处分。目前,土地已复耕,追缴罚款56万元。
三、林州市陵阳镇修路毁麦案件
案件情况:经查,林州市陵阳镇政府计划修建一条长3500米、宽35米的乡村公路。2009年5月1日凌晨,该镇南陵阳村在镇政府的支持下,没有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动用铲车10余台,将规划修路范围内的长1100米、宽35米共57.75亩耕地,长500米、宽35米共26.25亩蔬菜地,以及其他农用地30多亩全部铲平。经林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类鉴定,该地块不符合陵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基本农田75.6亩。由于制止及时,耕地种植条件尚未被破坏。
处理结果:责成林州市委、市政府向安阳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陵阳镇委、镇政府和陵阳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王志国,镇党委副书记、代镇长李红海向林州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给予陵阳镇党委书记、镇人大主席王志国党内警告处分;免去陈书平的陵阳镇政府副镇长职务;给予南陵阳村党支部书记李林喜、副书记张长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目前,土地已复耕,并以每亩1200元对群众进行了补偿。
四、郏县招商引资非法圈占基本农田案件
案件情况:经查,2008年5月郏县政府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通过有关文件和会议纪要,非法批准河南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扩大用地范围,圈占王集乡寨子村集体农用地157亩(均为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进行建设),并按每亩3.7万元土地价格支付征地补偿款给农户。2008年8月县政府又以同样形式,同意祥瑞铝箔加工厂圈占寨子村基本农田280亩(尚未实施建设),从而形成了违法圈占437亩耕地的事实。
处理结果:给予郏县副县长宁和平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王集乡副乡长赵富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王集乡村镇发展中心主任李红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王集乡寨子村党支部书记杨秋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目前,祥瑞铝箔加工厂非法建设的围墙已被拆除,土地已复耕。对河南圣光集团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圈占的157亩集体农用地,已补办用地手续。
五、登封市嵩阳火力发电厂项目违法占地案件
案件情况:经查,2004年2月嵩阳电厂在未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法占地、顶风违法违规建设。2004年3月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该宗违法用地并立案查处,责令企业停止违法占地行为。但该项目投资主体之一的向阳公司继续违法建设。8月登封市政府收到市国土资源局有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用地行为。9月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将此案移送登封市公安局。登封市公安局受理该案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办,该项目仍未停止建设。2005年1月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所建建筑物及其他配套设施,并处罚款401万元,但向阳公司没有执行。直至2006年12月,该项目的另一投资主体嵩颖公司才向登封市财政局交纳了401万元违法占地罚款(后又返还400万元)。经现场勘测,该项目违法占地面积为300.381亩,其中基本农田293.65亩,其他农用地(主要为田间道路)6.72亩,所占土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实际毁坏的土地面积为219.586亩。项目已基本建成,累计完成投资7.17亿元。该案件被审计署《审计要情》(2008年第30号)反映。
根据温家宝、李克强、贺国强、回良玉、张德江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监察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调查。
处理结果:对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州市人大代表董松年,嵩颖公司法定代表人、登封市政协常委李铁林以涉嫌破坏耕地罪由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给予郑州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时任登封市委副书记、市长)陈松林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登封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吴福民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登封市委常委、嵩山风景区管委会党委书记、副主任(时任大冶镇党委书记)裴松宪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登封市卫生局局长(时任大冶镇镇长)魏松建行政记过处分;责成登封市委书记张学军向郑州市委作出深刻检查;给予登封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兆甲(分管治安等工作)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原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展规划处处长陈建超行政警告处分;责成省水利厅副厅长于合群(分管水政水资源等工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郑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郑州市政府责成项目投资单位限期拆除,并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失地农民补偿、债务清偿、社会稳定等善后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