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教发〔2006〕44号
- 【发布日期】2006-07-12
- 【生效日期】2006-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06年民办非学历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06年民办非学历学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哈教发〔2006〕44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民办非学历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我市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升民办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民办非学历学校两年进行一次评估的制度,市教育局决定开展2006年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评估工作。现就有关评估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这次评估工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加大对民办教育监督管理的力度,让规范办学成为广大办学人的自觉行动,从而引领我市民办学校有序健康发展,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办教育。?
二、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为了搞好这次评估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按照市教育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完成。此次评估的参评对象是2005年9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所有民办非学历学校。评估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份,各校自检自查。各学校要认真对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检,做好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自检报告和申报评定等级报到区、县(市)教育局。?
第二阶段:9月份,各区、县(市)教育局组织评估。各区、县(市)教育局要认真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估小组,严格按照评估标准,逐校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完成后,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将评估结果和评委提出的整改意见,告知参评学校,同时将参评甲级学校的名单报送市教育局。?
第三阶段:10月份,市教育局复评。市教育局要对各区、县(市)初评报送的甲级学校进行复评,并将经过复评认定的甲级学校名单发文公布。?
市教育局将对区、县(市)教育局的整个评估过程进行监督。?
三、促进整改,引领发展。开展民办学校的评估是我市民办教育的一件大事,通过评估达到增优补差,优胜劣汰,促进整改,引领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对于办学投入大,教育教学水平高,社会效益好,被评为甲级的学校,要继续给予大力扶持,鼓励其扩大办学规模,发挥他们在我市民办教育中的主流作用; 对于在评估中积极进行整改,办学水平有较大提高的典型学校要进行通报表扬; 对于在评估中弄虚作假,不认真履行义务的学校,要严肃查处; 对于长期不改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管理混乱,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连续被评为丙级的学校,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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