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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施行《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和《关于加强对社区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的通告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27号
  • 【发布日期】2003-07-16
  • 【生效日期】2003-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施行《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和《关于加强对社区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施行《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和《关于加强对社区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3〕27号)




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经济社会生活逐步恢复正常,为促进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转入常规常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停止施行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2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和2003年5月3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社区内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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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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