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6〕11号
- 【发布日期】2006-07-21
- 【生效日期】2006-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自动雨量监测站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自动雨量监测站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6〕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气象局制定的《哈尔滨市自动雨量监测站网管理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自动雨量监测站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加强对全市自动雨量监测站网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自动雨量监测站网设备正常运行,增强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对突发气象事件的能力,更好地为防灾减灾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动雨量监测站网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雨量监测站网,是指由中尺度温度、气压、湿度和雨量等多要素自动气象监测站,乡(镇)温度、雨量二要素自动监测站,江河流域、水库和旅游景区等布设的自动雨量监测站组成的无人值守的具有全自动气象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和传送功能的自动气象监测站网。?本办法所称自动雨量监测站网设备,是指监测站正常工作、采集、传输和处理气象要素数据的基础设备,包括采集器、传感器、电源系统、信号电缆以及信息处理中心平台的处理机等。
第四条 自动雨量监测站网的管理应坚持科学建设、有效利用、资源共享、监管有力、服务社会和信息传输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自动雨量监测站网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自动雨量监测站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动雨量监测站网属于防灾减灾的公益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应纳入市、区、县(市)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自动雨量监测站网建设规划和设计应当遵循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原则。?自动雨量监测站网的规划,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气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市区内河流域的自动雨量监测站的建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自动雨量监测站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九条 自动雨量监测站应当按照国家气象部门《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合理选址、规范建设。
第十条 自动雨量监测站应采用取得国家气象部门许可证的设备,并且能够实现组网实时上传资料。
第十一条 自动雨量监测站设备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气象部门《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自动雨量监测站应确定下列有关参数:
(一)站址的经度、纬度,以GPS实测或者查大比例尺地图获得,精确至秒;
(二)观测场海拔高度和气压感应器海拔高度(有气压观测时),用高程测量仪器或者查大比例尺地图获得,精确至0.1米;
(三)区站号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国气象局《扩充气象观测站区站号管理办法》确定;
(四)因冬季固态降水无法测量,自动雨量监测站每年停用或者启用的时间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市、区、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自动雨量监测站进行组网建设,确保气象资料实时上传至市自动雨量监测站信息处理中心平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搬迁、撤销自动雨量监测站及设施。自动雨量监测站的搬迁、撤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自动雨量监测站维护管理责任:
(一)市区内河流域自动雨量监测站维护管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负责;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自动雨量监测站维护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自动雨量监测站网安装、调试,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全市自动雨量监测站网的维修保障、信息处理中心平台的运行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自动雨量监测站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定期委托具有检定资质的气象专业机构对自动雨量监测站进行现场校准检定,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校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自动雨量监测站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人员对设置在本管理区域内或者本单位的自动雨量监测站按照标准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自动雨量监测站处于良好状态;
(二)汛期应当增加对自动雨量监测站巡查次数,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配合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自动雨量监测站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区、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自动雨量监测站维护管理情况定期监督检查。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自动雨量监测站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抽检。
第四章 资料传输管理?
第十九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自动雨量监测站网信息处理中心平台,区、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自动雨量监测站网信息处理分中心平台,协调水利、水文、林业等部门定时交换雨情等信息,实现雨情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自动雨量监测站采集的资料通过无线传输,实时上传至市自动雨量监测站网信息处理中心平台和当地自动雨量监测站网信息处理分中心平台。
资料的采集、实时上传次数,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每小时不得少于一次。特殊时期按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加实时上传的次数。
第二十一条 自动雨量监测站网资料处理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传送雨情信息,为防灾、减灾预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自动雨量监测站资料的动态质量控制,及时发现仪器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确保气象资料准确可靠。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准确。?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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