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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 【发布单位】民政部
  • 【发布文号】民函〔2009〕194号
  • 【发布日期】2009-07-29
  • 【生效日期】2009-07-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民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民政部关于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09〕194号)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准予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

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民政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金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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