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分子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分子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八日)
为了加强知识分子工作,进一步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现根据川委发〔1983〕21号文件精神,在去年八月市委关于知识分子工作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再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知识分子,继续解决他们生活和工作方面的一些实际困难。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彰和鼓励,对他们中间的先进人物应大力宣传,以形成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的社会风气。
二、奖励作出重大成果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凡获得国家创造发明将,自然科学奖,省一、二等科技成果奖,市一等科技成果奖或做出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的光荣称号。经相应的技术职称考评组织的考核评定,晋升其技术职称,并给予升级奖励。升级指标,企业在《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百分之一晋级指标内解决;机关和事业单位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在获得科技成果奖金分配上,不搞平均主义,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者(一般不超过三人)至少应分得所得奖金的百分之五十或者更多一点。
对在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奖金和劳保福利应和工人同样对待。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在农村的,除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统一拨给的指标应予解决“农转非”外,对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但不足十五年、有重要贡献(指获第二条中各项奖励)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偶和未满十五周岁的子女“农转非”问题,由市科委、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共同研究酌情解决。他们的家属转入城市后,所在单位和劳动部门,对符合招工条件的,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在住房问题上,对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困难,各单位分房时要优先照顾,力争在近两、三年内予以解决。对市级机关和市属事业单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困难,市里则应根据地方财力,每年拨出专款逐步解决。
对工资低、负担重、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各单位要给予定期补助。
四、各单位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条件,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购置专业技术书籍,办好资料室。有条件的单位,也可自行考虑,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每人可凭单据报销一定的业务技术书籍费。
五、打破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所有制,组织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全市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可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调剂余缺,采取调动、借用、归队、招聘、兼职等多种形式组织人才交流。并由市人事局尽快筹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使人才交流工作经常化。
要提倡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到群众中去,到生产第一线去。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全民到集体,由大厂到小厂,由城市到农村,由平原到高山。凡愿意到这些地方和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有制不变、工资类别不降、户口不迁、住房不动。
对市属各县和南桐、双桥区以下(不含区、县所在的城镇)农、林、水利等单位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包括今年毕业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的,现在从事农、林、水利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八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则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八年后离开第一线的,可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对在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除增加一级浮动工资外,用人单位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再酌情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其他部门到农村和山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问题,按现行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六、尽快建立和健全技术责任制。各单位、各主管业务部门都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各类、各级专业人员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积极创造必要的条件,让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特长。企、事业单位配备了总工程师的,要切实做到有职、有权、有责,根据党委和厂长的统一规划,总工程师在组织实施技术项目时,有权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企业内技术人员的安排使用,必须征求总工程师的意见。市经委、市科委要定期召开总工程师座谈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修改和完善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七、大力加强培训工作。市科委要制订规划,组织各部门认真实施,并积极筹建市的科技干部培训中心。各部门要有计划地采用各种形式积极培训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科技水平,更新知识。全市的大专院校,要尽量挖掘潜力,承担培训科技人员的任务。
八、热情欢迎中央、省有关部门和兄弟地区来我市新建或迁来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给他们提供离城市较近、交通方便的场地,在生活、交通、电讯、子女上学就业等各个方面,市有关部门都要给予大力支持,妥善解决。
市级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精神,制订出具体实施办法。
(转自重府发(1984)12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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