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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林局《关于 我市拖拉机经营户交纳税费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1984]163号
  • 【发布日期】1984-09-17
  • 【生效日期】1984-09-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林局《关于 我市拖拉机经营户交纳税费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林局《关于
我市拖拉机经营户交纳税费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1984年9月17日津政发〔1984〕163号)

各郊区(含塘沽、汉沽、大港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林局《关于我市拖拉机经营户交纳税费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即按照执行。
关于农民运输业税费问题,胡耀邦同志在今年四月和六月做过两次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注意这个问题,合理的税收要坚持,但一定不要搞见利就抓的自杀政策。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拖拉机运输业,对于改善农村运输状况,解决商品流通问题,将起着很大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支持这一事业的发展,切不可采取错误作法,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除对违反规定的拖拉机经营户,由有关部门依章处罚外,其他部门和单位,都不准乱收费用,强行罚款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准搞硬性摊派或平调其资财。农机部门可实行有偿服务,但不准收取管理费。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对这项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与此精神有抵触的,应迅速加以纠正。

关于我市拖拉机经营户交纳税费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农牧渔业部转发四川、湖南两省政府关于拖拉机营运税费问题有关规定》的批示,我们与十二个郊区、县农机局、乡(镇)农机管理站和部分拖拉机经营户进行了座谈,又同制定有关税费办法的税务局、市政工程局、乡镇企业局、市交通局、市保险分公司等部门进行了核实协商。现将情况及意见报告如下:

一、税费收取情况及存在问题
1.税费名目繁多。目前我市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要交纳工商税、所得税、养路费、保险费、运输管理费、空气污染费等十余种税费。收取费用的部门有税务局、市政工程局、交通局、保险公司、卫生检查站、乡村管委会、乡镇企业局等。此外,宝坻县反映,县财政局还对个体农机户实行国库券派购,每台手扶拖拉机为五十元、东方红―20为一百元、铁牛―55为二百元。蓟县的官庄乡修乡间公路,向本乡每台手扶拖拉机收缴一百元,东方红―20收一百五十元,铁牛―55收三百元。有的区县的村队每年还收取驾驶证费若干元。
2.收费无统一标准。以上各种税费,除工商税按营运额的3%扣留、所得税按营运额的2%扣留、养路费按每月每吨位五十七元收取(每20马力折合一吨位)和保险费有明文规定外,其他均无统一标准。例如:运输管理费有的区、县按1%收,而武清、蓟县均按2%收,还有的区、县按3%收取。货源管理费有的每台次二――四元,有的则以每吨位五角收取。提留公共积累由各地村、乡自定,一般为3%―15%,相差幅度甚大。还有些部门(如货源、桥梁、交通等管理部门)随意在公路上设卡、拦车并索收罚款,少则几元,多则一、二十元。有的连罚款凭证也没有。上述情况造成收费混乱,严重挫伤了农民使用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积极性。
3.对集体和个体的拖拉机两种待遇。税务局规定对集体所有的拖拉机从事营运只收取3%的工商税,而对个体车还要加收2%的所得税。据宝坻县反映,个体使用铁牛―55按6%收,东方红―20按5%收,而集体的拖拉机一律按3%征收。
综上所述,匡算结果,一台营运的铁牛―55拖拉机每年要交纳养路费近二千元,税务五百――一千元,运输管理费二百元,保险费二百元,各级提留及其他费用约一百元,全年合计三千九百――四千四百元。再加上油料、维修等费用,使经营户负担很重。据查,今年我市实参加年度总检的拖拉机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集体的拖拉机今年也有10%左右承包不下去。

二、我们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27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建议对我市拖拉机收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1.使用拖拉机从事非营业性运输,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运送向国家交售或到市场出售的农副产品,其工商税、所得税、养路费、交通运输管理费一律免征,持乡政府的证明运送。
2.从事营业性运输或临时性营业运输的个体拖拉机,工商税按营运额的3%计征;所得税按营运额的2%计征;运输管理费不超过营运额的1%。任何单位不准加收和重复征收。公路养路费按每20马力折一标准吨计算,每标准吨每月征收汽车养路费的40%,即每月每标准吨核收二十二元八角。
3.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拖拉机,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大、中型拖拉机每年每台收一百二十元保险费,手扶和小四轮拖拉机每年每台收七十元保险费。其他险种自愿投保,不准实行强制。
4.除公安、农机监理、工商、交通管理、税务部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拖拉机进行依章处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准在公路或道口设卡,随意拦截拖拉机进行罚款。凡按规定有权罚款的单位,都必须开出正式收据并申明理由。
5.农民个人或联户合法经营拖拉机运输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向他们乱收费用、随意罚款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平调或摊派其资财。
6.农机主管部门要帮助农村培训拖拉机驾驶和维修人员,搞好农机维修和配件供应工作,积极为农民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合理收取费用。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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