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2〕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是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义务兵家属和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我市自实施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积极推动落实统筹收缴工作,在完善和发展新时期社会统筹优待制度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实践,为兑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解决部队和优抚对象的实际问题提供了经济保障和坚实的物质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情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也使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巩固和落实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进一步推动优抚工作社会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及我市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优待金社会统筹是深化优抚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优抚工作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创建双拥模范区(县)和模范单位活动,把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宣传教育与全民国防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加深对“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理解,明确优待金社会统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各区县、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宣传教育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使全市的宣传教育做到有点有面,有计划、有组织、有规模,形成一定的声势。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促进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稳步发展
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性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一定要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社会保险机构要积极协助区县政府共同搞好企业优待金的收缴工作;各区县主管部门要负全责;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双拥”模范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围绕经济工作和部队建设发展的大局,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社会统筹优待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以及优抚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工作内容、形式、手段和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和改进,切实把社会统筹优待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做好统筹收缴的协调管理工作,保证统筹金及时、足额收缴
社会统筹优待金收缴工作由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区域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中央和市属单位要服从所在区县政府的领导,积极配合区县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8〕77号)要求,并按照区县政府的实施办法,承担工作范围内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统筹收缴任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时完成收缴任务。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保持与各职能部门的联系,深入研究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制订相应的政策,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发展优抚保障事业社会化的路子。
四、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各级民政部门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设立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专款专用,严格逐级审批手续。民政、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级监督审计制度,管好用好统筹资金。要积极推行资金管理明示制度,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统筹资金除认真兑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外,结余部分要全部转入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并按照《天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1996〕74号)进行管理。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社会统筹优待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大力度,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为全市的优抚保障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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