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老龄事业 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老龄事业
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政发〔2001〕66号2001年10月25日)
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
为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促进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制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以及《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制定《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年-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
一、基本情况
(一)老年人口状况及发展趋势。
世纪之交,我省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省60岁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分别以年均3.97%和3.31%的速度增长,呈现出老龄化发展快、老年人口数量大、地区之间不平衡、与经济发展不同步、高龄化趋势明显等特点。老年人对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需求的日益增长,必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挑战。解决老龄问题,满足老年人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老龄事业发展现状。
我省老龄工作起步于1984年10月,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省先后于1997年3月,2000年10月,两次调整省老龄工作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老龄事业不断发展。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与医疗保障得到改善,老年福利、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有了较快发展,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重视,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老龄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但是,我省老龄带来总体上仍滞后于人口老龄化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老龄问题和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严峻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老年设施、产品与服务短缺,老年精神文化生活不够丰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老龄事业发展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
从新世纪开始,我省将全面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发展战略,经济发展和综合实力的增强将为解决老龄问题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我们要抓住机遇,制定对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老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为宗旨,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为动力,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业,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走具有湖北特色的老龄事业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把老龄事业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机制,使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把解决现实老龄问题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长远准备结合起来,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协调发展。
2.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发展老龄事业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老年服务业走社会化、产业化道路。
3.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加快发展老年服务业,同时继续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提倡个人的自我养老准备,走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道路。
4.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法律约束机制,完善道德规范,重视舆论引导,增进代际和谐。
5.坚持关心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在保障老年人物质生活的同时,重视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关心老年妇女的特殊问题,重视老年人的价值,发挥老年人的作用,引导老年人自立自强,积极向上。
6.坚持重视农村老龄工作和农民养老问题。要特别关注农村老龄问题,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农村“老有所养”的新途径。
7.坚持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老年人作出过历史性贡献,应消除年龄歧视,加强代际团结融和,实现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和代际平等。
8.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紧密结合湖北的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三)主要目标。
《湖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是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依据省委、省政府在这一重要时期的部署,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1.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城市和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2.建立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
3.建立一支政治可靠、工作能力强、文化素质高、乐于奉献、年富力强的老龄工作队伍。
4.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5.建立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体系。
6.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7.建立老龄事业的正常投入机制。
8.营造尊老、敬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创造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环境。
9.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发挥其专长和作用。
三、主要任务
(一)逐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要逐步建立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机制,确保老年人生活的基本需求。在城镇要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逐步推行企业年金制度,鼓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要做到按时足额,并全面实现社会化发放。加快社区管理服务建设步伐,使离退休人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由社区提供管理服务。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要逐步完善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养老金调整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农村要以家庭养老为主,继续完善“家庭赡养协议”制度。在经济发达地区,支持试行农村退休金、股份分红制度,积极发展养老互助金的社会化养老补充形式,发展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支持和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发展庭园经济,开荒造林,搞农副业生产和种植业、养殖业,提高自养能力,确保基本生活。
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制度。城镇的“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助,发展最低生活保障金,并随社会经济发展相应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的“三无”老人和其他特困老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五保”供养,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要建立特困老人救助基金,对因不可抗力或突发情况等导致特别困难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性经济帮助。在尝试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要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纳入覆盖范围。
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优先对高龄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又有经济困难的老人给予补助。逐步建立社会互助制度。对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特殊生活照顾,按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保健费和生活补助费。
(二)逐步完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积极推进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及城镇所有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积极探索新时期农村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障制度,普及老年卫生知识,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老年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增加社区老年医疗保健设施,发展家庭病床,采取定点、巡回、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保健教育,普及老年保健和卫生科学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预防和保健技能。健康教育普及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50%。老年人体育健身参与率达到4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老年人医疗保险应优先办理,对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优先报销。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或扶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资助。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提供方便,为70岁以上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实行医疗优先服务,并挂牌明示。县(市)以上医疗机构应开设老年人专科门诊,开设家庭病床,并开展为老年人巡回医疗服务。
加强老年人和高龄老人的医疗保障服务。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医疗机构,定期为一百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提供无偿的医疗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每年要为85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一次。
(三)构建老年社区照料服务网络体系。建立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区、街道、居委会(社区)及老年服务设施网络。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在制定投资计划、安排投资项目时,要加大对老年服务设施的投入。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要将老年服务设施纳入规划并认真付诸实施。到“十五”末期,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基础上,新建和扩建一批老年服务设施。基本实现每个县(市)至少有一所200个床位的老年公寓和使用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老年活动中心,市州以上城市有一批综合性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和使用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老年人活动中心,街道要有一所能容纳30人以上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和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老年人活动室,居委会(社区)要有托老所和老年人活动室。城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农村乡镇敬老院覆盖面达到95%以上。“十五”期间,省里拟在水果湖或周边地区兴建一座一万平方米左右的老年公寓。
积极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的服务。各部门、各单位的老年服务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做到资源共享,提倡社会互助。社区要积极开展扶老助困志愿者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兑现老年人应享受的优待和照顾。
加强老年服务和管理工作。发展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照料服务,开展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建立老年人档案和社区服务信息网络,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四)逐步建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要继续抓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要推行对涉老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和涉老纠纷案件的陪审员制度。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法院应设老年法庭,乡镇(街)设老年法律事务所,村(居)委会设老年民事调解员。
要在全社会积极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老年人也要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在县以上的城市建立老年法律咨询中心。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老年人集中的地方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和法律咨询,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要指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就近、及时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需要获得律师及其他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要按照《老年法》的规定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要积极开展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岗试点工作,公开挂牌,起示范带动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严格履行执法主体职能,督促和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积极配合和协助司法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五)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加强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市、县、乡(镇、街)、居(村)委会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网络,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活跃老年人的文化体育生活。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文体活动场所,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体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并加强老年人活动场所的管理。要建立健全群众性文化四级网络,充分发挥体育馆、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在老年文化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并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丰富老年人文体生活。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办好老年文化专题栏目;文艺、影视、戏剧界要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出版部门要办好老年报纸、刊物和其他报刊的老年栏目。
大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社区文体活动,对各类专业性老年群体组织给予支持和引导,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读书比赛和书画展览。
(六)创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创造条件,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老年人从事教育、科研、社会公益事业、自助互助、创办经济实体等活动。政府和社会要为他们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城市社区要建立老年人才档案,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和社区服务提供信息,牵线搭桥。
在农村,应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民主政权建设中的作用,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两个文明建设。
(七)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要根据湖北的特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进行老年服务产业化探索,大力发展老年服务产业。要培育面向老年人的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等消费市场,满足不同层次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政府要为老年服务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制定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的政策和规划,加强指导和管理,按照市场原则协调老年服务产业发展。
有关部门要重视做好老年消费市场需求调查,及时提供信息,引导企业做好老年产品的研制、开发与生产,不断推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丰富老年市场。
(八)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加强老年教育设施建设。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省、市要建立示范性老年大学,形成省、市州、县(区)、乡(镇、街)四级老年教育网络。要发展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有条件的各种成人教育院校应积极开设老年班。要加强老年教育规范管理。
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活动。老年大学(学校)教育内容要根据老年人和社会发展要求确定,引导老年人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重视在社区举办各种讲座、学习班、形势报告会,就近就地开展生动活泼的老年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老年人加强学习,开阔眼界,更新观念,跟上时代。在农村,积极组织引导老年人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传授农业技术,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
四、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完善老龄工作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建立和完善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核定编制,配备干部,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老龄工作干部进行有计划地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二)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不断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所需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老年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要切实解决老龄事业的经费来源,建立老龄事业经费按老年人口数量提取的机制。“十五”期间,省财政可按全省老龄人口数每年每位老年人3元提取,市、州级财政按本地老龄人口数每年每位老年人5元提取,县级财政按本地老龄人口数每年每位老年人7元提取。所提经费,由本级老龄工作部门掌握,主要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特困老人临时救济,老龄方面的人才培训、理论科学研究、老年文化、老年教育、开展各种老年活动等。要探索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鼓励企事业、个人和外商投资老龄事业,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
(三)加快体制创新,推进老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大力推进老年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和法制化进程。在坚持政府主导、加大对老年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年产业,满足不断增长的老年群体对设施、产品与服务的需求。
政府办的老年福利事业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等委托运作形式。同时,要改革内部管理体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中介组织经办运作、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四)大力抓好《老年法》和《老年法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长期治国方略,贯彻落实《老年法》是党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更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力度,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和鄂政办发〔1999〕139号文件要求,抓好《老年法》和《老年法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始终以《老年法》为动力,落实老有所养,改善老有所医,抓好老有所教,组织老有所为,推进老有所学,丰富老有所乐,全面推进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有效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研究新情况,探索新问题,发现新典型,总结新经验,将贯彻落实《老年法》的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各有关部门要经常组织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提高各级政府各部门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做到依法办事,维护《老年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老年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五)重视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加强老龄问题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密切注视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关注老年人口状况,建立老龄事业统计指标全系,形成统计工作制度,为科学规划和科学决策服务。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和兄弟省市的经验,不断提高老龄工作理论研究水平。
加强人才培养,为老龄事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在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开设社会老年学专业或课程,在医学和护理院校增加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学教学内容。有条件的院校可设立硕士、博士学位,培养老年学高级专门人才。大力开展老年教育和老年医学研究。
(六)建立督查和评估机制。《纲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根据各地实际和职责范围,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省老龄工作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定期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在2005年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方和部门给予表彰,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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