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5个县(市、区) 之间5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25个县(市、区)
之间59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冀政函[2001]104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
你市保市政〔2001〕12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北市区人民政府和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新市区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新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徐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满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清苑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阳县人民政府和清苑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博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安国市人民政府和清苑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水县人民政府和涿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和涞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阜平县人民政府和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易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定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和定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顺平县人民政府和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容城县人民政府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容城县人民政府和雄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望都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安国市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蠡县人民政府和博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博野县人民政府和安国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雄县人民政府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涿州市人民政府和高碑店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曲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涞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源县人民政府和易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易县人民政府和涞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南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满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水县人民政府和定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水县人民政府和涞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阜平县人民政府和涞源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阜平县人民政府和曲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兴县人民政府和徐水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容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徐水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兴县人民政府和容城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清苑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唐县人民政府和定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高阳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蠡县人民政府和高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容城县人民政府和安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涞源县人民政府和顺平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州市人民政府和望都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安新县人民政府和雄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曲阳县人民政府和定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定州市人民政府和安国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满城县人民政府和南市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59条行政区域界线。请上述县(市、区)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内容,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以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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