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南京市党政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3-26
  • 【生效日期】1993-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南京市党政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南京市党政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通知

(1993年3月26日宁政办发〔1993〕31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75号文件精神,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以机编中函[1991]2号联合发文,要求尽快将“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起来。
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就是给每一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它的建立将为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监督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社会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现自动化管理和信息交换提供技术保证。
市政府领导要求我市各部门积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快速有效地在我市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决定建立南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标准计量局、编委、计委、经委、科委,市工商、民政、财政、人事、统计、税务、物价、公安局,人民银行等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标准计量局技术监督情报所,负责日常工作。此项工作的经费由市财政酌情安排。
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希望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各涉及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