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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3-04-28
  • 【生效日期】1993-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4月28日皖政〔1993〕27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地震局、计划委员会、建设厅拟订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增强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指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小区划等。

第三条 新建工程项目(计划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由省地震局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承担。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遵守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自愿委托、协商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新建工程应执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对已做过并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抗震设防区划,也可作为城市规划和一般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六条 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的基础上,应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和地区有: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新建工程;
(三)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四)占地范围较大,距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设开发区。

第七条 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应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专门章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等级的划分,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第八条 凡按本办法需要做专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省地震烈度评安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经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确认后,其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有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在国家有关许可证制度颁布前,凡在本省境内承担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向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核后由省地震局核发临时许可证,持证承担具体工作。
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单位,可免于审查,直接核发临时许可证。

第十条 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内容、深度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评价工作成果的审查验收分国家和省两级,属省级审查验收权限内的成果,由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报省地震局批准;属国家级审查验收的成果,由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查,由国家地震局批准。

第十一条 对没有按上述规定,未做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对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建设单位,应追究有关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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