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高等教育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2001]94号
  • 【发布日期】2001-09-25
  • 【生效日期】2001-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高等教育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高等教育法、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

(青政〔2001〕9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 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高校实际,现就我省实施《 高等教育法》,全面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高等学校要依法切实落实党委和校长的具体职责与分工。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要按照《青海省〈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学校内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各类高等学校都要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逐步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高等学校健康高效地发展。

二、省内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等规定核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根据社会需要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根据本校情况和专业特点提出招生附加条件,自主决定系统招生比例,自主决定各专业的招生人数、招生面向地域或行业系统。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根据《青海省〈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使招生自主权。
经国家批准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自行确定招生面向的地域或行业系统,自主决定各专业的招生人数,提出招生附加条件。

三、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学科门类内,根据社会需求,面向市场,依据学校类型、层次及自身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本科或专科专业及方向(国家控制专业除外),并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人才培养目标及基本规模,并从学科专业实际和社会需要出发,自主制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其他人才培养方案和具体教学计划,确定课程、课时和学分,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考试和开展其他教学活动,但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高等学校积极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必须要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要结合实际,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并积极开展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围绕本省经济建设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科技攻关;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开展技术开发、成果推广与应用和技术服务,为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培植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服务。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结合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组织之间协作的运行机制,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均沾,风险共担。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建设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及工程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园区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高等学校中具备条件、有地方特色和优势的学科专业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并在经费投入及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六、各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教育、科技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包括缔结校际交流协议、互换人员(包括留学、讲学人员等)、招收留学生、科技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合作办学、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学术考察等。

七、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科学确定和调整学校的教学、科研组织机构、管理体制和工作岗位,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依据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自主选择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依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包括特聘岗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其中,本科院校副教授职务及其以下人员由学校自主评聘。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以工作岗位、工作量及技术难度、工作业绩为主要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校内分配办法和津贴标准。各高校要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优化教职工队伍。

八、逐步建立财政预算安排和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投入的体制。各高等学校的预算内外资金由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并采取措施切实管好、用好资金,提高使用效益,以保证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教师工资的逐步增长。对于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支出范围和标准的,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报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九、进一步加大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力度,调整高考科目设置和考试内容,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考核。要制定优惠政策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改革。建立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积极推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通过金融、保险、捐助、勤工助学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多种形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对于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要依法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十、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依法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一、省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行高等教育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对与法律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或废止。

十二、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教育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协作,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以保证高等学校面向社会,成为依法自主办学、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办学主体。同时,要建立重大教育违法案件的报告制度。

十三、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我省各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组织评估,以保证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