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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9]65号
  • 【发布日期】1999-10-28
  • 【生效日期】1999-10-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9〕6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加快人才引进,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对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穗府〔1992〕111号)和《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补充规定》(穗府〔1993〕63号)及其它相关文件所确定的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引进人才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办法。
在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对广州市人口总量和结构实行宏观管理的基础上,对广州地区各类单位引进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下同)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
中级,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技师等技能资格系列)的人才入户广州市区,由实行人口机械增长指令性计划管理改为指导性计划管理,并由省、市计划部门按实际引进需要入户的人数予以确认。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市计划部门按照省、市分级管理的原则,会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商定。

二、调整引进人才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经批准或核准从市区外迁入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下列人才,其本人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1.用人单位接收的非广州市区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包括国家任务、委托培养和并轨招生毕业生)。
2.用人单位调进的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毕业学历、具有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才。
3.用人单位调进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或本科毕业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4.用人单位调进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工人技师资格的人才。
(二)省、市计划部门不再专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指标。

三、简化接收应届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入户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接收的非广州市区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应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省、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调配部门领取《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后,连同毕业生本人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粮食关系迁移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办理入户复核手续。
(二)各用人单位接收的非广州市区生源应届大专、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分别到省、市毕业生调配部门领取《进入广州市区入户指标卡》后,连同毕业生本人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粮食关系迁移证》,以及经市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广州市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凭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办理毕业生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和增容费审核及入户复核手续。

四、本通知从1999年10月28日起施行,具体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其它本通知未涉及的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定,仍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政府穗府〔1992〕111号、穗府〔1993〕63号文件和市计委穗计社〔1994〕2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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