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1997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1997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7年12月4日武政〔1997〕1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部属、省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3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7年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1997年冬季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出现役的对象及时间
今年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对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过去有关规定办理。对1990年12月1日以后入伍缺《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1年12月1日以后入伍缺《士兵入伍登记表》的,一律不承认其为退伍军人,不予办理接收手续;对入伍、退伍手续不符合规定和档案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安置。
二、做好退伍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要针对退伍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通过优良传统、法纪、经济形势、安置政策和服预备役教育,使他们提高认识,自觉执行安置政策,服从组织分配,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作出新的贡献。特别是对城镇籍的退伍士兵,要通过宣传、讲解国家的安置政策,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就业观念,消除思想顾虑,增强在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的信心。退伍士兵回乡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好欢迎接待工作,通过欢迎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激发广大退伍士兵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革命热情。对退伍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中遇到的困难,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费帮助解决。
三、做好退伍士兵安置工作
城镇退伍士兵的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切实保证退伍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的安置范围;要试行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具体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定。市直各单位和部属、省属驻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确保安置任务的完成。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制定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拒收安置退伍士兵。对拒绝接收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同级安置部门按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收取有偿转移安置费。收取的转移安置费由安置部门管理,用于安置退伍军人。对拒绝接收情节严重的由市安置办报国务院军安办通报批评,同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或予以处罚。近年来,各单位在接收安置退伍士兵工作中,态度积极,措施得力,成绩显著。但是,也有个别单位片面强调“自主权”,拒绝或变相拒绝完成安置任务;有些部门还以种种借口,限制下属单位承担当地的安置任务,造成安置工作进度缓慢,致使退伍士兵长期滞留社会。这种不讲政治、不顾大局、有令不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在今后的安置工作中予以纠正,以保证政令畅通。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跟踪报道。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各区县安置办要认真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要采取边接收边安置,先安置后结算指标的办法,加快安置进度,保证在1998年8月底以前完成安置任务。经批准,符合政策易地安置的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必须自找接收单位,持主管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到市安办办理安置和入户上粮油关系等手续(含本市郊区县)。城镇退伍士兵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分配资格,按待业人员对待。从1997年冬季起,按《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省征兵办关于实行〈城镇义务兵优抚安置卡〉填报制度的通知》(鄂退办发〔1997〕11号)精神,我市将实行《城镇义务兵优抚安置卡》填报制度。凡没有安置卡的退伍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青年对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开发使用退伍士兵两用人才的力度,要鼓励其立足家乡创业致富;积极扶持其兴办经济实体;推荐其担任基层组织干部或进城进厂、务工经商等,发挥他们的特长。各区县安置办要配合人民武装部认真做好预备役登记工作。
四、认真做好中转运送工作
武昌、江汉、江岸区人民政府要分别在武昌、汉口火车站和武汉港码头设置退伍士兵临时中转接待站,市设立中转指挥联络组,配合铁路、航空等交通部门做好退伍士兵转乘车船、行李托运和食宿安排等工作。市财政对中转工作经费要予以保障。各中转站、饮食服务行业要提高服务质量,热忱周到地为退伍士兵服务,帮助他们解决返乡途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全顺利地返回家乡。
1997年冬季退伍士兵接待安置和中转任务重、难度大,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和充实安置机构,加强安置工作力量,保证这一工作顺利完成。市及各区县安置办要根据接收安置人员的实际人数,按每人80元的标准编造工作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划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