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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五个直属矿务局历史拖欠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0]36号
  • 【发布日期】2000-07-18
  • 【生效日期】2000-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五个直属矿务局历史拖欠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
五个直属矿务局历史拖欠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00〕3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历史拖欠问题处理办法》已经2000年6月19日自治区九届人民政府第37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历史拖欠问题处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精神,为妥善解决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合山、东罗、红茂、石江、那龙矿务局)的历史拖欠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闭破产矿山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已经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应予以补发,所需资金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业上报,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核实后,自治区财政予以补足。

二、关闭破产矿山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核实后,由自治区财政一次性补发。

三、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财政在拨付的亏损补贴中扣减,一次性划给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煤矿关闭破产前拖欠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机构一次性予以补发。

四、拖欠的职工医药费,原则上由企业从自治区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五、对所欠职工的集资款,不在关闭破产时一次性解决,待清理核实并分清责任后另行研究解决。

六、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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