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菜地 耕地占用税税额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菜地
耕地占用税税额的通知
(云政发〔1994〕22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菜篮子”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抑制通货膨胀的重要手段,而菜地则是“菜篮子”工程的基础条件。但近年来,我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菜地的数量越来越多,少数地方滥占菜地的情况较为严重,直接影响了城市蔬菜的生产供应和消费资料价格的相对稳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菜地,增加供应,稳定菜篮子,维护社会稳定,土地管理等部门要按云政办发〔1994〕169号文件精神,以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占用菜地。同时,根据《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菜地占用税税额作如下调整:
一、在我省城市市区、郊区占用菜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凡属于法定免征耕地占用税范围以外的,按我省最高规定税额每平方米12元征收。
二、在城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区占用菜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凡属于法定免征耕地占用税范围以外的,按《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适用税额,以高限税额征收。
三、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耕地占用税款,严禁挪作他用。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五、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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