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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101
  •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八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发布日期】1997-07-14
  • 【生效日期】1997-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除对有关人员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外,对单位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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