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4〕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机构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和改善对大中城市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权威的、统一的执法机构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7号通知规定,确保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认真做好大中城市(设区的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工作。大中城市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城区局、郊区局、开发区局、保税区局等,一律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作为市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局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此项工作要求各地于今年三季度底以前基本完成。在体制调整过程中,各地要从改革的大局出发,稳定队伍,稳定思想,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不要调入或调出干部,不准突击提干、提级,不许突击花钱、分物,要妥善处理好人事和财产的交接工作。
三、关于大中城市所辖县(市)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由省有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提出方案,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县(市)进行试点。
四、调整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较大,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所辖区政府和编委、人事、财政、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密切配合,精心制定方案,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区政府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做好协调工作,保证这项改革的平稳到位。调整后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加强力量,支持其依法行政,强化监督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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