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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开发布天气预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1993]126号
  • 【发布日期】1993-08-27
  • 【生效日期】1993-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开发布天气预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开发布天气预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8月27日桂政办〔1993〕126号)

为了保证向社会公开发布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我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发布天气预报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3〕45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凡在广西境内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一律由自治区气象局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各级气象台(站)负责向公众发布本台(站)责任区内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短期(三天以内)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可向社会公开发布;长期天气预报仅供各级领导、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参考,一般不作公开发布或报道。

二、除自治区气象局管辖的各级气象台(站)外,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各类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进行重要决策需要考虑气象因素时,要以气象部门提供的天气预报(警报)、气象情报(资料)等气象信息为主要依据。

三、广播、电视、报刊、电话等宣传媒介定时(定期)播出或刊登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需经同级气象主管部门批准,由气象主管部门指定有关气象台(站)按时提供所需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各种宣传媒介不得擅自转播、转登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新闻、宣传部门在发表具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各类天气预报的新闻报道之前,应征得有关气象部门同意。

四、经营性广播、电视、报刊及无线寻呼系统等宣传媒介,需播放、刊登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5号)精神,向气象部门交纳天气预报制作费。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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