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建设需要在 国有林内砍伐林木,剥离林地植被赔偿损失的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建设需要在
国有林内砍伐林木,剥离林地植被赔偿损失的规定
(1982年2月23日昆政发〔1982〕22号)
为了保护管理好昆明地区的国有林,充分发发挥其对昆明地区的水土保护,环境保护,调节气候,绿化美化的重要作用,根据《 森林法》第 十四条,云南省革命委员会〔1978〕172号文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1981〕6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国有林内修筑工程设施、架设电线、开采矿藏、筑路等需要砍伐林木、剥离林地植被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与国营林场或经营单位协商,征行同意后,报市林业局批准,并按规定赔偿造林费和扶育管理费方可砍伐,砍伐的林木交由国营林场或经营单位处理。剥离林地植被者应赔偿植被损失费,如建设单位能够恢复植被,可不付补偿费。
二、砍伐林木、剥离植被赔偿损失的标准:
(一)造林费:每株赔偿一元。
(二)扶育管理费:按林龄划分年限赔偿。
1~1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2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20元。
11~2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3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30元。
21~3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4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40元。
31~40年生林木,每株每年0.5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50元。
41年以上林木,每株每年0.60元,即每过一年增加0.60元。
(三)灌丛:林下和无林地生长的灌丛,按每丛灌木的冠幅计算,冠幅1公尺以下,每丛赔偿造林费0.50元,1公尺以上赔偿1.00元。管理费同上述第(二)款规定。
(四)竹林和经济林木:按其收益情况协商补偿。
(五)林地植被:每亩赔偿植被费66.00元(即每平方米0.10元)。
三、所收取的林木损失费、植被费,必须用于恢复森林资源,发展林业,不得挪作它用。
四、集体所有的森林照本规定执行。
五、任何单位因建设砍伐林木,除按以上规定赔偿损失外,还要负责在指定的地方更新绿化,砍一棵种三棵,保证成活。
六、以上规定从八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昆明市林业局
一九八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