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 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
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
(京地税个〔2001〕593号2001年11月28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为了强化征收管理,规范和统一全市实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实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均需经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财产损失,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
三、企业财产损失的范围:
(一)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
(二)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设备(设施)、厂房等资产的毁损损失,包括:现金、物资因保管不善而发生的被盗损失。
(三)各种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
(四)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依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所造成的坏帐损失。
(五)清查盘存时发现的资产的盘亏、短缺、毁损损失。
四、财产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一)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计提折旧-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残值(变价收入)+清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短缺、被盗损失额=固定资产原值-累计计提折旧-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三)存货毁损、报废损失额=存货的入帐价值-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残值(变价收入)
(四)盘亏、短缺、被盗的存货损失额=存货的入帐价值-保险公司赔款-过失人赔款
(五)存货的霉变损失额=存货的入帐价值-变价收入
五、企业财产损失的申请和税务机关的审核程序:
企业发生了财产损失,应进行认真清查、及时提出申请。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后,应于一个月内,由企业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见附件),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证明材料。
基层税务所接到企业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并及时回复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
六、税务机关审核权限
企业财产损失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企业一次财产损失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局备案。
七、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时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能确认发生灾害的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因责任事故造成企业财产损失、必须提供确认发生责任事故的公安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的材料。
(三)因资产盘亏、短缺、残损、霉变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必须提供企业关于资产清查、盘存情况的专题报告,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因坏帐损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是因债务人死亡或破产,企业必须提供债务方所在当地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如果因债务方其它原因,造成企业存在逾期三年未收回的帐款,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并说明原因。
(五)上述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在保险公司投保,必须提供保险部门损失估算及赔付资料。
(六)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如果被损失物资存在残值,对固定资产的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原值的3%;对毁损、报废的存货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入帐价值的5%;对霉变存货的残值估价不得低于其入帐价值的10%。
八、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财产损失审核表
附: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表
企业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单位:元
计算机代码: 申请扣除金额:
┌──┬──┬──┬──────┬─────┬─────┬──┬───┐
│损失│财产│计提│保险公司赔偿│过失人赔偿│残值或变价│清理│财产损│
│种类│原值│折旧│ │ │ 收入 │费用│失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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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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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审核意见 │区、县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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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金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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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年 月 日 │公章)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后,由企业自行填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2、审核确认后,企业留存一份,税务所留存一份,主管业务科室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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