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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第90号
  • 【发布日期】1998-04-30
  • 【生效日期】1998-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未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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