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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的决定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发[1988]8号
  • 【发布日期】1988-08-12
  • 【生效日期】1988-08-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的决定

安徽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的决定

(1988年8月12日皖发〔1988〕8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绝大多数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一部分农民开始走上富裕道路。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农业生产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突出表现是农业自然资源尚未充分开发利用,土地和水面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不高,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制约了全省整个经济的发展。省委、省政府认为,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脱贫致富的步伐,必须在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同时,花大气力抓好开发性农业。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开发性农业在振兴我省经济中的战略地位
发展开发性农业,就是要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对尚未利用或利用率不高的农业自然资源,按照市场需求,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向农业生产的广度和深度进军。
我省地跨江淮,处于中纬度地带,光、热、水条件较好,地形多样,土地、水面、动植物资源和农村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发展开发性农业的潜力很大,前景广阔。但目前开发利用很不够,全省土地垦殖率仅为百分之三十二,二千多万亩荒山荒坡以及大量的“四边”零星土地和房前屋后的空隙地尚未开发;七百二十九万亩可养水面的产出率也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现有耕地中三分之一以上是低产田。充分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发挥我省经济发展的这一巨大优势,大力发展开发性农业,对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副产品的商品率和名优特产品创汇率,转移农村劳动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促进城乡经济的共同繁荣,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为我省发展开发性农业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因此,我们一定要认识省情,看到优势,增强紧迫感,不失时机地把发展开发性农业作为全省农村第二步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振兴农村经济、实现小康水平的重大战略措施来抓。
发展开发性农业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抓好这项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要破除小农经济和产品经济观念,增强商品经济意识;破除安于现状、满足温饱思想和畏难情绪,发扬开拓进取精神,增强求富裕、奔小康的信心。要依靠群众自身的力量,艰苦创业,长期作战,促使开发性农业顺利起步和稳定健康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确定开发目标和重点
我省各地农村自然资源的差异较大,现有开发条件也不尽相同,确定开发的目标和重点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不搞一刀切。要认真搞好市场预测,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开发重点。要坚持从本地的实际出发,适宜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有条件开发什么就开发什么。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应该有不同的开发目标和重点。各地要根据本地资源优势,抓住名、优、特、新产品,进行重点开发。
发展开发性农业,决不能放松粮食生产。要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单产和质量,提高粮食生产商品率的前提下,以林果业、畜牧业、水产业为重点,兼顾其他,进行全面开发。林果业要重点开发经济林、速生丰产林、茶叶、蚕桑和干鲜果;畜牧业要稳定发展生猪生产,大力发展牛、羊、兔等草食动物;水产业要在抓好普通水产品生产的同时,重点开发河蟹、甲鱼等优质水产品。此外,还要抓好棉花、油料、烟叶、麻类、药材、蔬菜等经济作物的开发。
当前应突出抓好“四荒”(即荒山、荒坡、荒水、荒滩)、“四边”(即路边、水边、田边、村边)、“三低”(即低产田、低产水、低产林)的开发。经过七至十年的艰苦奋斗,全省要基本完成“三低”的改造任务,力争消灭“四荒”和“四边”空闲地,提高产出率和利用率,做到适宜发展林果的地方都栽上树木和水果,可养水面的平均单产和肉类的人均占有量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
各地在确定开发目标和重点时,要按照国际市场需要,制定优惠政策,集中力量开发那些销路好的农副产品,使我省创汇农业尽快上一个新台阶。要切实抓好农副产品商品基地建设,选准主导产品,相对集中连片开发,形成有适度规模的、效益良好的商品基地。要抓好产品系列开发和深度加工,力争多创“拳头”产品。要把发展开发性农业与发展立体农业、实行集约经营相结合,与发展庭院经济相结合。要提高开发的整体效益,把经济效益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结合起来,把开发与治理、开发与保护有机结合起来,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资源。

三、放开土地和水面经营权,调动各方面的开发积极性
发展开发性农业一定要放开土地和水面经营权,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经营方式。目前,凡已经承包到户的集体山场、水面和其他场地,要继续稳定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要轻易变动。承包后经营有困难者,可以出租,可以有偿转让。对于承包后至今未能开发利用甚至撂荒的,要限期开发;到期仍不开发的,应收取“荒废金”(标准各地自定),或收回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如单独开发有困难的,也可以本着承包权益不变的原则,实行联户开发,兴办集体或联户开发实体,对于大面积水域和远山大山,包括跨界的水面和荒山,尚未承包到户的,一般不宜再承包到户,可以由有关方面集资入股联合开发,可以由几家联合招标,由中标者承包开发,也可以建立专业开发公司进行开发。零星的荒山、荒地、荒水,可以由集体承包经营,也可以由农户单独承包经营,只要能加快开发步伐,哪种办法都可以。
放开经营权,核心问题是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竞争,选择承包经营者。今后新开发的“四荒”,新确定的开发项目,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标;已经开发的土地、水面和原有的开发项目,凡是经营不好的,要重新招标。要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实行全方位开放。投标者可以是国营和集体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本地人,也可以是外地人,包括外国人。招标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实行整个开发项目综合招标,也可以实行某一生产任务的单项招标。有的贫困县将扶贫资金与开发项目配套,然后招聘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效果很好,应予推广。
开发荒山荒水周期较长,经营承包期要适当延长。荒山荒坡的承包期应在三十年以上,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转让。水面承包期一般逾在五年至十年。开发荒水承包期还可更长一些。承包和租赁都要签订合同,明确承包者和发包者的责、权、利,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对承包经营者一定要采取鼓励政策。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信贷、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予以扶持。凡新开发的农林土特产品都要放开经营,实行产销直接见面,有购销合同的要实行保护价,有条件的可以设立风险基金,以保证生产的稳定发展。对开发性农业的收入,要依法给予减免税照顾。利用贷款开发的,可以税前还贷。对乡村组织农民新办的各种为开发性农业服务的专业公司,免征所得税三年。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开发性农业的投入
在国家建设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开发性农业所需的资金,必须多渠道筹集,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同时,积极利用外来资金。要改革投资管理体制,坚持谁投资、谁开发、谁承担责任和风险,谁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的积极性。
广大农民是发展开发性农业的主力军,要教育和引导农民转变观念,正确处理生产和消费关系,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的不良风气,调整不合理的资金投向,把分散在群众手里的资金集聚起来,投向开发性农业。要放宽农村金融和信贷政策,促进农村资金市场的发育。金融部门要建立开发性农业专项贷款,可以实行土地经营使用权和产品抵押。各地在继续抓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同时,可以建立农村互助合作基金会,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有条件的还可以试办合作保险。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多地把资金吸引到开发性农业上来,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大专院校、机关团体,特别是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企业到农村投资,兴建原料基地和副食品基地,这是筹措开发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也是保证城市工业原料和副食品供应的一项重要措施。
要用好用活国家对于农业的各项投资。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可在投资渠道和主管部门不变的前提下,由各级政府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划出适当比例建立开发基金,并力争逐年有所增加,有偿滚动使用,择优扶持重点开发区和开发项目。各地可试办政府专项基金组织或建立农业资金开发公司。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加强对各项开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评估和考核,防止挪用和浪费。

五、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开发性农业发展
依靠科技进步,是发展开发性农业的一条根本性措施。各级政府和科技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大力推广普及适用技术;一方面要围绕那些影响开发性农业发展的关键性技术,组织有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协作攻关,力争在农林牧渔新品种的选育、农作物的栽培和病虫害的防治、畜禽防疫、农产品的贮藏、保鲜、加工等方面的科研及推广应用上有新的突破;同时,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
要尽快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稳定和充实农村基层科技队伍,逐步形成适应全省农村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各地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已建立的要巩固发展,没有建立的要抓紧建立。要大力支持农村各种专业技术合作组织、技术协会,鼓励农民通过集资、入股等方式,兴办各种形式的民间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和技术经济实体。
要进一步放开技术市场,把竞争机制引入技术服务领域,改变一方面农村缺技术,另一方面一部分农技人员没事干的状况。乡镇农技站要转变思想,不吃“大锅饭”,面向农民,面向农业生产,通过卓有成效的服务创收增收,发展自己,增加收入。对于经营不好的农技站,可以在坚持农业技术服务的前提下,实行向社会招标承包,由承包者经营。
各地要鼓励和动员一批城市科技人员到农村生产第一线搞开发和技术承包,进行技术服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已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作一些具体规定,尽可能使那些愿意到农村搞开发和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在政治上得到荣誉,经济上得到实惠,生活上无后顾之忧。要鼓励农业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对从事开发性生产成绩突出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按照工作实绩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受学历和工龄限制,名额不足的可报省主管部门增拨指标。各地还可设立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奖励基金,以奖励那些对农村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要围绕开发性农业的发展和农村长远建设,加快人才培训和智力开发。除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外,要进一步加快农村教育结构改革,强化农村职业教育,尽可能多办一些为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服务的职业学校和职业班。已有的职业学校和职业班,除了担负为农村培养适用人才的任务外,还要为乡镇企业和开发性农业提供科技服务,并逐步建成当地农业教育、科研、产业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中心。

六、重视基础设施建设,为开发性农业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我省发展开发性农业潜力很大,但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为发展开发性农业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各地必须认真做好规划,根据本地的开发对象和开发项目,分别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基础设施逐步配套和完善。近期要重点抓好水利建设和种苗基地建设,保证开发性农业顺利起步。随着开发性农业的发展,必须及时抓好流通设施的建设,做到信息灵通,交通方便,并有一定的保鲜、加工和储运能力,使产品优势顺利转化为商品优势。要注意把开发性农业与已进行的种植业、养殖业商品基地建设衔接起来,与国家对贫困地区和黄淮海平原的开发衔接起来。
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除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外,要把立足点放在农民的劳动积累上。各地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调动农民劳动积累的积极性。跨村、跨乡和乡、村范围内的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用工,按省政府的规定,主要从农村劳动力每年必须负担的基建工、义务工中解决。在用劳动积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中,应贯彻谁受益谁投劳的原则,不搞平调;同时要量力而行,对于用工量大的基础设施,可分年实施,逐步完成。今后,国家用于开发性农业的专项基金应主要投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交通、邮电、电力、商业、供销等部门应将支持开发性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认真加以落实。
提倡农民集资修路、架桥、办电、建仓库冷库、购置冷藏设备等,投产后由农民自主经营,合理收费,实行有偿服务。有关部门应予支持,并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

七、切实加强对开发性农业的指导和服务
发展开发性农业是我省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门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当前,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同时,要抓紧制定开发规划,确定近期和中长期实施方案。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科学论证,防止盲目性,避免大起大落。开发规划一经确定下来,就要坚持实施下去,有的还可以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不能因个别领导人变动而随意变更。
各级领导要围绕开发规划的实施,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定期检查考核,严格奖惩。要把开发性农业的发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增强说服力和示范作用,各级领导可以抓一些开发点,摸索经验,推动而上的工作,把学习外地的经验和总结推广本地的典型经验结合起来。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确定为开发性农业服务的具体任务和措施。要克服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提高服务效率。同时要大力扶持各种服务性的专业户,鼓励农民自愿组织各种服务性联合体,开展相互服务和自我服务,力争在两、三年内,在全省农村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社会化服务网络,为开发性农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综合配套服务。
要依法加强林政、渔政、水政等农业行政管理,保证开发性农业健康顺利发展。要发动群众制定乡规民约,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对已开发的大面积山场和水面,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成立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对毁坏、偷盗、抢劫或敲诈勒索等侵犯经营单位和承包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应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惩办。
本决定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可由农村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各地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本决定的情况,及时上报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将在今后三年内,对全省开发性农业的发展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地各部门都要群策群力,扎扎实实地把开发性农业抓下去,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进行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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