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徐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20
  • 【生效日期】2004-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三条。

二、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