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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农用三轮运输车委托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01]48号
  • 【发布日期】2001-11-26
  • 【生效日期】2001-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农用三轮运输车委托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农用三轮运输车委托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48号2001年11月2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区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个别地方就《条例》中农用三轮运输车有关规定的执行上存在着偏差,管理上的纠纷时有发生。为促进《条例》的全面执行,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3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条例》贯彻执行中农用三轮运输车管理问题列为2001年的个案监督项目。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用三轮运输车由公安机关委托农机部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进行协调,切实加强对交接工作的领导,要自觉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各级公安、农机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委托管理工作。

二、除城市旗县区城镇的机关团体、工矿企业、运输联社和非农业个体户专营运输的农用三轮车外,凡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田三轮运输车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道路行驶牌证制作核发,由公安机关委托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并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三、由公安部门管理的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及驾驶员的档案于12月10日之前移交给农机监理部门。各盟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监理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派员对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查清理,登记造册,一式两份。移交时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各存档一份。对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和自治区农业厅农机化局报告,待统一研究解决。

四、农机监理部门负责对农用三轮运输车驾驶员的管理和申领农用三轮运输车驾驶证的考试,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交通法规的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考试试题要从全国统一标准题库中提取并编印。

五、农用三轮运输车的行驶证、驾驶证、年检合格证等及各类表格要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式样,由自治区农机化局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部门订购,并将定购计划、数量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六、农用三轮运输车注册登记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农机监理部门要使用自治区统一的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其系统要并入公安交通管理网。同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制做各类与机动车登记有关的证表、印章等。

七、农用三轮运输车使用的号牌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农机化局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生产号牌厂家制做,并将制做的号牌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八、农机监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和标准,负责对农用三轮运输车的新车检验和旧车的年度检验及驾驶员的审验工作。

九、道路上行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的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事故处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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