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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 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02-21
  • 【生效日期】1998-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 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
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2月31日苏政发〔1998〕1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计经委、教委《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省人事厅 计经委 教委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

省政府:
1998年全省普通高校、中专校共有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14.3万人,比1997年增加近2万人,增长16.26%。其中:师范类毕业生2.5万人,职大、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1.3万人,其他非师范类毕业生10.5万人。非师范类毕业生中,毕业研究生3168人,比1997年增长6.1%;本科毕业生24457人,比1997年增长10.1%;专科毕业生19505人,比1997年减少12.9%;中专毕业生57870人,比1997年增长30.51%。总体上看,全省毕业生资源丰富,但层次结构、专业结构不够合理,中专毕业生增长过快、比重过大的问题较为突出。为切实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继续贯彻执行《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7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7〕6号)的基础上,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调整和补充意见:

一、允许非师范类国家任务计划和自费计划招收的毕业生自谋职业。对本省要求自谋职业的毕业生(不含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办理派遣手续,其中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不再收取培养费。学校要及时帮助迁转户粮等关系。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分配原则上仍按以往规定执行。

二、对省属医学院校毕业生和驻江苏部属医学院校留成的毕业生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分配,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在省内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或岗位就业。特别是要引导一部分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三、加强对外省籍毕业生来我省就业的宏观调控。省、市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和帮助引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本科以上学历的外省籍毕业生,适当控制专科以下学历的外省籍毕业生进入我省就业。

四、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吸引毕业生的优惠政策。要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宿迁等地区工作。

五、对截止年底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街道或乡镇(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保留其非农业户口),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待业人员有关规定管理。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毕业生待业期间的管理办法。毕业生应在户口所在市、县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自主择业,落实单位后可以录用,也可以聘用。对在次年年底前落实单位并需要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可由市、县人事部门报省人事厅办理。

六、为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根据国家教委要求,凡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统一签订由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印制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内普通中专校毕业生统一签订由省人事厅印制的《江苏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七、努力拓宽就业渠道。要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企事业单位和采取聘用方式使用毕业生的单位服务,努力做好收集需求信息、提供毕业生情况、办理接收手续等工作。各地人才交流机构要为上述单位做好人事代理等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套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毕业生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八、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各地、各学校应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或就业指导系列讲座,使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逐步规范化。

九、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严肃纪律,认真执行毕业生就业计划,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手续做好派遣、接收工作。坚决制止不按规定派遣和接收毕业生、干扰毕业生就业秩序的行为。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得为未取得毕业生就业资格的学生办理就业手续。

十、坚决制止和纠正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除省级以上政府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任何地区、部门、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出系统和跨地区费、改派费、城市增容费、职工风险抵押金、就业保证金等费用。

十一、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具体工作环节上,要简化程序,改进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各部门、各学校要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我省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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