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3〕16号
- 【发布日期】2003-03-27
- 【生效日期】2003-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 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
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精神,本市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推动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为确保改革的平稳推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现就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委办、授权经营公司要深入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解放思想,积极进取。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整体安排,积极主动、认真细致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改革稳步进行。
二、授权经营公司在推进下属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为取向,规范操作,增强透明度。
(一)企业重大改制、重组方案应由出资方制定,也可由企业拟订报出资方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要做到企业调整重组方案、职工利益保障方案、思想政治工作方案和确保企业、社会稳定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时,要建立利益相关人的回避制度。
(二)授权经营公司对二级子公司实行整建制改制的,以及含国有股的上市公司涉及资产重组和股权变动的,要事先向市国资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三)企业改制、重组应由出资方按规定选择资质良好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使资产评估与经济行为相匹配,并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出资方应将企业改制的经济行为事前向市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四)出资方应明确产权受让方的标准,并进行资格审核。产权交易要通过市产权交易所或市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在进一步规范协议转让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招投标、拍卖等市场手段。产权交割后,要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授权经营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认真搞好对外投资、预收应收款、帐外资产等的登记和管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监督和控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二)强化产权管理。对于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按照本市国有资产管理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三)明确和落实资产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瞒报谎报资产,转移资产、体外循环,隐匿资产,擅自改变资产性质,违反报批程序低价变现库存和放弃应收账款追讨,私分钱财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依法严肃查处。
四、授权经营公司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机制,做到职能到位、责任明确、运作规范。
(一)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应建立规范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对于涉及投资决策、资产处置、干部任免、人员分流等重大问题,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
(二)授权经营公司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得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擅自决策。
(三)授权经营公司监事会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资产运行的监督,重点是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实施监督。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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