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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和严格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1991]157号
  • 【发布日期】1991-10-14
  • 【生效日期】1991-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和严格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和严格经费管理使用的通知

(1991年10月14日晋政办发〔1991〕15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迅速发展,在预防、控制、打击刑事犯罪和治安防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稳定我省治安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加强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群防群治工作,现对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和严格经费管理、使用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的原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1〕7号文件规定,“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拔款补助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但要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尽可能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根据这一精神,我省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各级地方财政适当拨款;(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出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适度,保证落实;(三)重点解决好城市街道、县城、集镇和农村边缘结合部、交通干线、工矿区等治安复杂地区专职群防群治队伍的经济报酬。

二、落实群防群治队伍经济报酬的办法
(一)城市街道、县城、集镇、工矿区、农村和治安情况复杂地区专职群防群治队伍的经济报酬,凡是占公安编制的在职干警由同级财政拔款,非公安在编人员可由驻地单位集资或出人解决。
(二)内部单位(包括本单位职工宿舍区)群防群治,由本单位按在职职工的适当比例组织群防群治队伍,报酬由单位解决。
(三)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群防群治由主管单位负责,经济报酬由“场所”和“市场”内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资(出人)解决。
(四)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护楼护院,由街道办事处和镇综合治理机构负责。经济报酬由居民集资解决。
(五)农村群防群治队伍的经济报酬。采用大承包、误工补贴、减少义务工、增加承包土地、林木、以实物顶替或由住户适当集一点资等办法解决。

三、经费的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组建群防群治队伍。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由公安派出所(或乡、镇综合治理机构)收取,存入公安派出所(或乡、镇综合治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款帐户内,按预算外专项资金管理,并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式。

四、经费的使用
收取的经费要定向开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主要用于群防群治人员的工资、补助、福利和奖金;解决治安防范的办公经费;购置一些必要的防范工具;表彰奖励有功人员。收费单位每半年要向驻地单位和居民公布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司法、公安部门内部审计组织要定期进行检查,同级审计、财政部门也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当地年度财务大检查范围。
基层居(村)委员会治保主任是群防群治工作的组织者和骨干,可比照居(村)委支部书记、主任待遇,从群防群治经费中适当增加他们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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