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1〕16号二00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通过地方各级政府的努力,全省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已于1999年6月底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中央的要求,从1999年7月开始,我省又将保障标准提高了30%。目前,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高的182元,最低的104元,平均149.75元。到2000年底,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已经扩大到80%的乡镇,共有119825人纳入“低保”范围,占全省非农业人口的1.9%。其中:在职职工22442人,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36296人,离退休人员6091人,“三无”对象9675人,其他人员45321人。中央、省属企业纳入“低保”范围的困难职工及家属26162人,占全省保障人员总数的21.8%。去年全省全年共发放保障金8650万元,其中:中央补助4194万元,省级补助1837万元,地、州、市、县资金2619万元,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新工作,在三年多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地区的领导对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二是有的地方保障资金不到位。三是工作不够到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四是自1999年保障标准提高30%后,部分地区还没有将新增的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五是没有认真执行属地管理原则,有相当一部分中央、省属企业中符合享受保障待遇的困难职工及家庭未被当地政府纳入保障范围。六是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手段落后。
上述问题如不及时纠正解决,势必影响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不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工作,把它作为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大事,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把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步伐,使之真正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
二、深入贯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是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依据,各地、州市要严格按照《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原来制定的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和现行做法进行认真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必须尽快修正,限期整改,做到依法行政,依法保障。
三、加大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不足已成为束缚工作发展的“瓶颈”,造成部分保障对象遗漏,直接影响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各地、州、市要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形成本级保障资金为主体,中央、省级保障资金为补充的资金筹措机制。尤其要增大对贫困县(市)和财政困难县(市)的补助,省级财政资金也要对贫困县(市)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倾斜,以减轻贫困地区的压力。同时,各地、州市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调整平衡财政收支预算,并按进度将资金拨入“社保财政专户”。
四、抓紧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做好新增保障对象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规定新增加的保障对象,各地、州市要在深入做好调查摸底和测算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3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要求,尽快把保障标准提高30%,并将新增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在实施过程中,新增加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属于集体企业的职工,一律按其实际收入计算,不再按应得收入计算;属于国有企业职工,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没有撤销之前,仍然按其应得收入计算。但对一些保障政策落实不够,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采取粮油帮困措施或临时救济解决。
在贯彻执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时,对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生活费的发放,必须是宣布破产之日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具体发放程序为,由当地县级劳动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有关证明,连同退休人员本人的劳动工资档案复印件送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及时认定,根据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本人生活费,并将有关情况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报表上报。
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操作程序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力量,健全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要及时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资金需求预算,并及时申报办理拨款手续,按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如实上报“低保”统计报表。对于虚报保障人数,骗取上级补助经费的现象,必须立即纠正。如再发生,将通报全省,停止补助,追回补助经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今年我省将扩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在所有的乡镇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尽快全面开展调查,摸清保障人数,在今年年底以前把大部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数据库,快捷、准确地完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统计汇总、查询核实、监测分析等信息处理工作,并按预算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入“社保财政专户”。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将保障资金及时拨入民政支出专户,保证民政部门按时将保障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商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和配套工作,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要继续认真贯彻监察部、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监发〔2000〕6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采取切实措施予以纠正,确保专款专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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