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行政奖励 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我市行政奖励
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深府(1996)181号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二届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我市行政奖励和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
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标准,对行政管辖的集体和个人实行奖励和表彰,是一项重要的人事行政手段。为维护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化,更好地发挥其激励作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奖励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政治标准。奖励和表彰的对象,必须是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取得优异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坚持先进性。奖励和表彰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体现以功定奖,奖不虚施。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受奖人员,主要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表扬、宣传,结合其他人事管理措施给予鼓励;物质奖励要适度,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除上级和市政府有专门规定外,先进集体一般不予物质奖励。
(四)坚持依法施奖。开展奖励和表彰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颁发的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奖励的项目和名称
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种。公务员奖励须严格使用《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项目名称,其中授予荣誉称号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统一使用“先进工作者”。行政机关以外其他系统的个人荣誉称号,使用国家规范的名称。
集体荣誉称号,一般使用“先进集体”,按不同性质冠以市、区、系统和工作性质相应的称谓。
各单位不得滥设奖励项目和称号,维护奖励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凡未经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批准立项和组织评选的授奖,不享受我市规定的有关行政奖励待遇。
三、奖励的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由市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市长及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局、财政局、监察局、劳动局和市总工会的主要领导组成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对全市行政奖励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监督,代审批须报市政府决定的奖励事项。
(二)加强人事部门管理行政奖励的职能作用。市、区人事局是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奖励的法规,拟定本级政府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承办奖励审核、审批的有关业务,做好对全市和本区行政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人事部门要主动履行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维护行政奖励工作的协调统一。
(三)加强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凡以市人民政府名誉授予和表彰的奖项,除原已有专门立项,并由工会组织评选表彰的“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继续按原办法进行管理外,统一由市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并由市人事部门协调组织评选表彰活动。今后部门性、系统性组织的评奖,一般不以市政府名誉奖励和表彰,凡未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和报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市人民政府名誉授予奖励和组织表彰活动。
虽未使用市人民政府名誉,但需要由政府奖励基金给予奖励经费授奖表彰的,须先报经市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并须由市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省和国家部门组织的系统性奖励表彰活动,由对口主管部门与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和人事管理独立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行政奖励、表彰文件,应抄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各种行政奖励,须统一使用市以上人事部门编制和监制的奖励审批呈报表和奖励证书。
(四)加强奖励工作的计划性。今后,市各部门开展系统性荣誉称号评选表彰活动,一般应与该系统的部、省级荣誉称号评选表彰同步,二至三年一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评选表彰的人数一般应控制在参评范围工作人员总数2%,先进集体一般应控制在参评单位5%。对于在某一方面工作或完成某一重大任务中做出贡献,达到奖励条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奖励表彰。
四、奖励的审批办法
(一)报市政府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以及其他行政奖励的,由主办单位将申报奖励的报告、奖励登记表和事迹材料报送市人事局审核提出意见后,转报市政府审批,凡未经市人事局审核的,市政府一律不予授理。
(二)省和国家部门组织评选的系统性奖励表彰,所推荐对象,须报送市人事局审核提出意见后再上报,否则其奖励待遇我市不予承认。省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系统性评奖表彰活动,凡未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联名发文的,我市原则上不参予,确需参加的,须由组织单位事先向市人事局申报并获同意,将拟表彰对象报经市人事局审核提出意见后上报。否则,不享受我市行政奖励的有关待遇。
(三)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项,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行政机关及其他单位组织开展的其他评奖表彰,凡涉及到需享受市级行政奖励待遇和市政府奖励金待遇的,由市人事局按奖励规定审批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才予以承认。
(四)市人民政府给予驻深单位的工作人员授奖和表彰的,归口由市人事局协调组织和承办有关审核审批事项。
五、奖励经费的管理
(一)市政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励基金,列入财政预算,开列专户,由市人事局管理,市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监督。奖励基金用于物质奖励和表彰活动经费。今后除市政府组织开展的特殊贡献奖等特别奖励和已设有专项经费的奖励活动外,其余由市政府以及市人事部门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其经费原则上均从行政奖励基金中列支。
(二)行政奖励的除发给奖状、奖章或证书外,其物质奖励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一等功的奖励5000元,授予二等功的奖励3000元,授予三等功的奖励1000元,嘉奖和各部门评选的单项工作的先进工作者,一般不予物质奖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其物质奖励由授奖机关发给。所发标准低于我市荣誉称号奖励标准的,由市人事局验核后发给差额部分奖金。凡属同一功绩而多级授奖的,按最高一级奖金额一次性发给奖金。
(三)物质奖励由授奖机关严格按规定标准授奖,下级部门和所在单位不得重复授奖。各单位对自行决定授奖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其水平不得高于上一级同类奖励所规定的标准。禁止以奖励活动为名,滥发奖金和实物。
六、奖励管理的配套工作
(一)实行奖励的验认制度。本市人员在其它地区所获得奖励和非行政机关授予的奖励,需要在本市享受行政奖励待遇和按其他人事管理规定使用其结果的,须向市人事部门提交奖励审批材料和证书,经验认同意方为有效。
(二)加强奖励宣传工作的监督。对奖励的宣传工作,要按不同规格进行适当宣传,防止夸大和失实宣传而造成不良影响。凡在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介上刊登播发市人民政府行政奖励和表彰的通报、决定等,向新闻单位送稿前应由主办单位送市(区)人事局加注审核意见。各新闻单位按此原则协助做好监督。
(三)加强对授奖人员的管理。各级奖励的管理部门和授奖人所在单位,对受奖人员要严格要求,勉励他们戒骄戒躁,不断进取,发挥模范作用,并注意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做好其任用工作。
(四)严格奖励的纪律监督。奖励必须严格标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取消原所给予的奖励。
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奖励、表彰的管理,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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