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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1]225号
  • 【发布日期】2001-12-12
  • 【生效日期】2001-12-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2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为妥善处理好基本农田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新时期土地管理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复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原则

(一)坚持符合规划、有利发展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后才能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调整。

(二)坚持等质等量,个案调整的原则。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长期实行特殊保护,个别用地项目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当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另行划定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作为补充,并将占用的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剥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中低产耕地的土壤改良。以保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稳定。

(三)坚持法定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等重点工程用地及经有权机关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据相关批复文件,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核查过程中已预留的线性工程或块状项目用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位置发生变更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项目设计审批机关出具的说明文件,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但必须将预留用于建设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由于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核查工作在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后,个别地方存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不衔接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的衔接,对实施城市、村镇总体规划而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可以申请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导致城镇规划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可以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步骤

(一)调整方案编制阶段(2001年12月―2002年5月31日)。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所辖县(市 、区)将2001―2005年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清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

(二)调整方案审核阶段(2002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调整基本农田的原则、范围,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调整方案审批阶段。省人民政府分别审定、批准设区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方案。本次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原则上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应上报的材料

设区市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区市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请示;

(二)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及补充划定方案,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勘验报告;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

(四)调整及补划地块的红线图(比例尺1:10000);

(五)调整前后基本农田保护区登记表、汇总表;

(六)分县(市、区)建设项目列表,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土地位置、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模、占用基本农田面积、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

(七)需异地调整划定的应提交与相关县(市、区)签订的异地划补协议书。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调整基本农田。本次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是对部分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个别调整;调整工作完成后,2005年以前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对于符合调整范围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要留足留准,避免今后建设再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不符合调整范围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必须保证调整占用与补充划定的基本农田等质等量。各地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及补划方案时,必须切实执行等质等量的原则,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关,避免因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而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减少和质量下降。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也相应调整。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完成后,各设区市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不得突破省下达的规划期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

(四)对确实因耕地资源不足,无法划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允许按照有偿自愿划定的原则,实行异地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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